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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第七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讲人: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主讲人: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部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二部分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A2(2)经营者违反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A2(3)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和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诋毁行为,假冒和仿冒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2、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何为知名商品?,定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要素: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举证负担:原告对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何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3、可以认定为“装潢”,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姓名,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何为使用?,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虚假宣传,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商品上的虚假宣传,中化四平制药厂诉敦化市华康制药厂(1995)二者都是生产“血栓心脉宁”的厂家,但被告华康制药厂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以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法院审理认为,华康制药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孙建、罗东川: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广告中的虚假宣传,Coca-Cola Co.v.Tropicana Prods.,Inc.(1982)Tropicana公司在为其橙汁所做
5、的广告中使用了奥运会冠军布鲁斯詹纳(Bruce Jenner),他在广告画面中一边挤橙子里面的橙汁,一边称“纯橙汁、用巴氏灭菌法处理后象从橙子中直接获得一样”。然后,他将挤出来的鲜橙汁直接倒入了Tropicana的包装盒里,旁白这时配音道“这是不通过浓缩后加水处理的唯一知名品牌”。,可乐公司认为该广告是虚假的,因为橙汁用巴氏灭菌法处理时会达到200多华氏度的高温,而且有时在包装前要经过冷冻。并不是Tropicana广告中所说的未经处理的鲜榨果汁。,引人误解的判断要素,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商业诽谤和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6、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 损害对象是竞争对手,以竞争为目的 直接的诋毁行为或隐蔽的诋毁行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金山公司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属于贬低竞争对手;金山公司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将自已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由于对DVD产品的评测系其自行进行,无具有鉴定资质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因此,金山公司的对比缺乏真实性,其中对豪杰公司产品的评价已构成不当对比,贬低了豪杰公司产品;金山公司的对比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并构成商
7、业诋毁。,商业秘密,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的概念第二部分 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三部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部分 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五部分 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最高院1992民诉意见: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A154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10(3)1997刑法:同上 A219(3)1998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上A2(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8、 A2(2)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最高院解释A9),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规定A2(3)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
9、竞争优势。(最高院解释A10),保密措施,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规定A2(4)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最高院解释A11
10、),商业秘密的范围,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若干规定A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最高院解释A13(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11、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五)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客户自己选择: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
12、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多重保护:自我、行政、民事、刑事二、多元主体:权利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经书面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三、举证责任: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管辖:县级以上工商+中级人民法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录,第一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第三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使第
13、四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第五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与专利权,第一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A2(二)有源元件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及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2001/10/01),布图设计权的取得与内容,主体: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及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客体:1、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2、非常规性: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程序:登记知识产权局
14、;首次商业利用2年 申请初审登记与公告驳回申请的复审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复制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商业利用权: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转让:书面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许可: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保护期:10年:登记或商业利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善意买主强制许可,
15、合理使用 A23,(一)为个人目的或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穷竭,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首次销售原则,善意买主,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16、,不视为侵权。A33,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布图设计权与专利权,1、保护期限2、非常规性与创造性3、独立设计不侵权与专利先发明人使用不侵权4、反向工程,植物新品种权,第一部分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第二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第三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程序第四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第五部分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及实施细则(农业部
17、2008)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A2,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林业部)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农业),销售,(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二)
18、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许可销售,(一)育种者自己销售(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异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适当名称,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
19、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用于名称,(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程序,申请(优先权12月):农业部(草本)或林业部(木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初步审查(6月):1保护名录?2协议条约互惠?
20、3新颖性?4命名适当?审查费(3月)实质审查(6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颁发证书、登记和公告或驳回复审请求(3月)6月复审决定15日起诉 无效宣告或更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A6,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保护期: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
21、料。A10 强制许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A11同一名称保持: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A12,地理标志的保护,一、地理标志的意义二、地理标志的特性三、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四、TRIPs协定的规定五、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地理标志的意义,TRIPS第22条之1: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WTO)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
22、定的标志。,相近概念,原产地名称货物的“国籍”: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产地标记: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货源标记,二、地理标志的特性,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时间性要求不同,地理标志没有保护期的限制。权利转让不同,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三、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美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主流模式: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 中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
23、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四、Trips协定的规定,1、一般地理标志的保护:制止利用虚假地理来源误导公众的行为;制止地理标志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误导性的商标注册等内容。2、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不考虑是否产生误导;同等保护同音异义地理标志等,并且规定了谈判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多边体系的内容。,3、国际谈判+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在来源国不受保护;善意在先使用、注册或者已经长期使用;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延伸保护:移民国家(美、澳)非移民国家(欧洲),五、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部门之争: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则不统一:工商总局:商标法原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3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月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产权归属不清:同产品同标志、所有人不一致,2007年2月1日,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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