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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部分教学课件,第三编:专利法,主讲:孙丽华12学时9-12周,第三编:专利权,第九章:专利权概述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 九周 10.26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10.28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周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一、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贸易 十二周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前三章回顾,九、专利权概述,十、可获专利的主题,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案例,1993年12月15日,迟海强和原告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了“用于宣纸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及其制品”的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从该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天明美术公司有权阻止任何何第三方
2、对该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可与迟海强一起通过诉求侵权方予以赔偿。1994年11月29日,被告中国印刷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为“复制宣纸国画的胶版印刷方法”的专利申请,并于1995年8月30日公开。,1995年12月30日,原告迟海强被授予了“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专利。该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一种宣纸印品,二是一种印制如权利要求1所述宣纸印品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1996年迟海强购得中国印刷公司印制的宣纸胶印小鸭图等产品,认为该产品及其制作方法落入了迟海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迟海强遂与天明美术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印刷公司承担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中国印刷公司则主张,
3、早在20世纪50年代,被告已经将宣纸印刷技术应用于生产。1962年该公司印刷的作品中就有宣纸胶印制成的部分,并由此主张自己对迟海强的专利享有先用权。,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有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或等同的产品;同时,被告印制被控侵权产品所用的胶印设备,还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具有的,被告对原告专利独立权利1享有先用权,因此判决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并没有侵害迟海强的专利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被告在1993年印刷被控侵权的产品时,不可能采用大规模、高速度的
4、胶印宣纸印刷工艺。而大规模、高速度胶印宣纸正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特征,被告的印刷工艺和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两者之间的不同,既表明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技术不享有先用权,同时也表明被告的印刷工艺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限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专利权,但是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各不相同。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过程中,需要界定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迟海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分析。迟海强的发明专利包含了两项独立的权利要求,第一项是产品权利要求;第二项是方法权利要求。其中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胶印宣纸
5、产品,即利用电子分色机、打样机在宣纸上通过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由胶印油墨印出图案,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该权利要求在本质上仍然是一项方法权利要求。这个认定对于结论的推出起着重要作用。,案中权利要求1是采用方法特征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但实际上作为一种产品的宣纸印品早已经为人们所公知,案中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则在于发明了一种新的印刷宣纸印品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印刷的速度和规模。所以,案中迟海强的专利权应当是一种方法专利,并依照方法专利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被告的产品和利用原告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都属于胶印宣纸印品,但被告产品的制作工艺和案中专利所保护的印刷方法并不相同,被告仍然没有侵害
6、原告迟海强所享有专利权。,十、可获专利的主题,实用新型,1.是产品发明2.立体形状;构造产品3.具有实用性4.新方案,可移动淋浴器,可移动淋浴器,实用新型案例,原告郑林是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专利号为0120441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组合拼板,由底板和拼块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是由不少于两块子板拼成的,子板上具有单向排列的棱柱或凹槽,拼块可插在棱柱或凹槽内。”,实用新型案例,2002年9月28日,郑林在新中国儿童商店购买了“小神童插板”一件,新中国儿童商店出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小神童插板”外包装盒侧面粘贴有两个白色召标贴,其中一个标贴上有“合肥市顺
7、普工贸有限公司合格证”及该公司相关信息。2003年2月25日,郑林以新中国儿童商店等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新中国儿童商店停止侵权产品;合肥顺普公司停止制造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郑林依据上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以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诉至法院。,实用新型案例法院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中国儿童商店销售的的“小神童插板”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新中国儿童商店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合肥顺普公司,现有证据
8、证明该公司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因此,应视为新中国儿童商店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郑林未能举证证明新中国儿童商店明知其销售的“小神童插板”是未经郑林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该商店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林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论,本案涉及到的专利权,其保护对象就是实用新型,属于对“组合拼板”这种产品的形状、结构等作出的新设计,具有确定的形状和固定的构造。由于被告销售的“小神童插板”与“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而可以认定“小神童插板”落入了“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
9、围。被告销售的是一种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根据“小神童插板”包装盒上粘贴的印有“合肥市顺普公司合格证”字样的标贴,可以认定合肥顺普公司是该产品的制造者。虽然被告销售侵犯“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小神童插板”时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被告仍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十、可获专利的主题,外观设计,1.产品的独立性2.工业上3.美感,外观设计,1.产品的独立性2.工业上3.美感,人面狮身像,掷铁饼者,十一章: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 发明 实用新型实用性新颖性美观性 外观设计合法性,新方案突出的实质的进步工业上利用,十二章:专利的取得,专
10、利的申请,优先的原则申请日交的资料,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各国在美国取得的专利统计,专利实质性审查案例,1997年4月5日,王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为“闸门式液压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特征是由圆筒形的壳体、圆柱形的转子体及其内装入几组叶片组、两个盘形端盖及其上开有保证叶片组移动的滑道、分腔块同壳体连接成一体并且在其两侧的壳体上开有进液孔和排液孔四个基本部分构成。并由它们围成截断面为矩形的环状空间,分腔块把环状空间隔断,转子体内的叶片组在其端盖滑道的保证下伸出和缩入使分腔块两侧的环状空间又隔成几个部分,而在分腔块两侧形成
11、容积可变的工作腔。从而实现了液压泵的工作原理。,专利实质性审查案例,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员认为该技术方案存在“几组叶片在转子径向布置时互相干涉,结构无法实现”“惟一可实施的一组叶片的泵工作时,存在高低压腔在工作时,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而导致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很大,低压腔通过叶片两侧配合间隙及中空弹簧腔相互连通,漏损严重”等问题,以不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为由,于2001年6月25日驳回了该申请。王滨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实质性审查案例,2003年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实审部门驳回决定的决定。王滨不服以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滨在其专利
12、申请文件中,无论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都没有对“几组叶片组”的概念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几组叶片组在转子径向上如何布置、端盖滑道如何设计、如何克服叶片组之间的互相干涉等问题及其解决有所表述。其本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如果不借助于创造性智力劳动,就无法实施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实质性审查案例,由此认定,原告的专利申请不具有实用性。对原告“一组叶片”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虽然该技术方案在理论上可以实施,具有实用性,但该技术由于高低压腔在工作时存在体积突然增大或变小的情况而导致流量不均匀,压力波动大,高低压腔通过叶片两侧配合间隙及中空弹簧腔互相连通,漏损严重,其流量、压力特性、容积效率、
13、工作平稳度、扭矩大小、密封性、伺服性能、工作可靠性等都无法与已知转子叶片泵相比。,专利实质性审查案例,同时,原告的技术方案对滑道加工和装置都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过高要求。原告技术方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与已知转子叶片泵相比,它属于一种变劣的发明,是已有技术的倒退,不符合法律有关发明专利在创造性上应达到的程度要求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基于原告技术方案在实用性和创造性上的欠缺,法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十二章:专利的取得,专利的申请,优先的原则申请日交的资料,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十二章:专利的取得,专利的申请,优先的原则申请日交的资料,申请的审查,
14、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不授予专利复审提起行政诉讼,十二章:专利的取得,专利的申请,优先的原则申请日交的资料,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不授予专利复审提起行政诉讼,专利的无效,公告授权之日无终止之日,十三章: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申请,优先的原则申请日交的资料,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专利的无效,公告授权之日无终止之日,第十三章: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期限专利的终止专利的无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算10年。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某人2003年8月申请
15、专利;2004年5月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授予专利,其保护期从2004年5月起算,第十三章: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期限专利的终止专利的无效,专利权终止的概念是指专利权因其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一)保护期限届满(1992年12月31日前规定可以续展)(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权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书面的;共有人的)(三)专利权人没有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第十三章: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期限专利的终止专利的无效,专利无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的程序授予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为了纠正行政部门授予不符合专利权法规定条件的发明人
16、的一种措施。有的国家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允许在诉讼中被告成为抗辩的手段;有的国家专门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一、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专利的终止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不同的:专利权终止是指届满或放弃专利权,表明以后不在受保护了,但不能否该项权利的合法性。其之前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专利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
17、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的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的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
18、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专利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的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
19、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的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申请人的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5、申请的修
20、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6、在后专利权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宣告无效程序启动后,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无效;二、维持;三、部分无效,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许可合同随之终止;停止支付费用;支付的不再返还;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专利被宣告无效案例,原告邱宝民于199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晾衣架顶座(B)”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0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93304060。针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的外观
21、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在国内公开销售使用过,于2002年1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南光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送达邱宝民。邱宝民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南光公司提交的附件进行了质证,同时提交了反证。经过证据交换和意见陈述,专利委员会于2003年7月7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南光公司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和针对附件5的补充证据,双方当事人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辩论,均各自坚持原有观点。,专利被宣告无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南光公司的证人吴锦出庭对其曾出具过的证言作证并接受了专利复审委员
22、会的询问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其说明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生产的JT228型产品与JT238型产品的区别仅在于晾衣杆所使用的材料不同,并指认了相关证据中所涉及产品的外观形状。而邱宝民确认吴锦与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之间曾有过委托经销关系,并说明了相应证据中所涉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即邱宝民系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其前身即为广州市佳腾晾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内公开销售使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要求,遂于2003年7月15第5207号决定,宣告993304060号外观设
23、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邱宝民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专利被宣告无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的过程中,为证明在先销售的事实,南光公司提交了广州佳腾晾具有限公司在1999年的发货清单、产品样本及证人证言。但该发货清单上盖有广州市佳腾晾具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南光公司未能说明发货清单上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上的企业名称不同的原因;该产品样本上没有标明印制时间,南光公司亦未说明该产品样本的形成时间。,专利被宣告无效,在上述两证据尚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南光公司提交的证人吴锦的证言,证言将上述证据联系在
24、一起。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证人吴锦的证言相对于其欲证明的JT238型号晾衣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且JT228、JT238型号晾衣架外观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材料的待证事实而言只是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其应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使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其他证据尚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仅凭证人吴锦的证言来确定案件事实,是错误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依据证人吴锦的证言认定在先公开销售的事实,并依据证人证言认定JT228、JT238型号晾衣架的外观设计是相同的,又进一步依据丌228型号晾衣架的外观宣告本专利无效,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该对南光公司提
25、交的其他证据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5207号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一、概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的处分权,不包含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理解:1、署名只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2、署名是一种标记,随着专利期限届满而结束3、署名人与申请
26、人不一定是相同人4、立法所保护的是专利权人5、发明人和设计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二、专利权人的权利(一)独占实施权(二)转让权(三)实施许可权(四)放弃权(五)标记权,专利权人的权利,(一)独占实施权概念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出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注意:1.独占实施只是一种可能,如果出现权利人的权利范围覆盖了他人之权利的范围,在没有获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该专利人就不能将其专利付诸实施。(改进的方案)2.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享有独占实施权包括(1)独占使用权(2)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3.依照专
27、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本身可能是专利产品,也可能不是专利产品。4.他人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即使与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同,该制造者对自己制造出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不构成侵权。,专利权人的权利,(二)转让权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注意:转让只许是整体转让,而不能部分转让和分割转让。,专利权人的权利,(三)实施许可权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
28、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四)放弃权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注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变成公用的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有许可合同的要通知并得到允许。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赔偿。,专利权人的权利,(五)标记权在权利产品上标注“中国专利”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注意: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侵权人不得以没有标志为抗辩,权利人不因没有标注而丧失请求权。
29、,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一、概述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且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二、强制许可(一)概念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一)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独占权利,防止他人实施其专利和控制他人进口其专利。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3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条件,1、申请强制许可的只能是单位2、申请强制许可的时间是“专利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3、申请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是外观设计4、申请人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没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实施转让许可的证明5、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交申请费,(二)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都有此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三)交叉强
31、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交叉强制许可,应符合的条件:1、第二专利权人若不侵犯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就不能实施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2、获得第二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第一专利相比,有更大进步3、第一专利权人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
32、利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交叉强制许可。,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的穷竭(二)先用权人的实施(三)临时过境(四)为科学实验目的的使用,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的穷竭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先用权人的实施第六十三条一款(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享有先有权的条件是:1、
33、实施行为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或者所作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2、实施行为人在先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的,或通过合法受让的,不是抄袭、剽窃的。3、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仍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4、先用权人对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三)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土水空等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与我国协议、参加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规定,为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设备是使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不视为侵权。,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四)为科学实验目的的
34、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原告孙爱军1987年9月12日中请,1989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1985年12月4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一九八五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科技发展计划。该计划中编号为(一)21项目为“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该项目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筛选、分类的工艺及机械设备设计制造。,案例,1989年4月被告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与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签订合同,由无锡市环卫厂委托上海工程成套总公
35、司对该厂后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械进行研制。原告孙爱军以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制造的、无锡市环卫厂使用的筛分破碎机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为由,诉至法院。1990年6月,国家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组织对无锡市环卫厂等单位承担的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进行鉴定,认为研究成果符合课题要求。此后无锡环卫厂处理垃圾5000吨。,案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无锡市环卫厂为完成国家的科研项目,委托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应视为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判决对原
36、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是否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有关专利”,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因此认为,无锡市环卫厂作为承担国家城乡保护部下达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之一,使用与孙爱军相同的设备用于科研项目的行为,,案例,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应视为对孙爱军专利权的侵害;在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再没有垃圾筛分破碎的科研任务之后,无锡市继续使用孙爱军专利技术保护的设备用于垃圾处理并销售行为,则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与无锡市环卫厂的协议书来承担无锡市环卫厂后处理车间筛分碎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任务,因此,上海工程
37、公司对原告专利设备进行研制的行为,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的合法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案例,这个案件涉及的就是如何判断使用专利的行为究竟“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对此进行判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应当着眼于使用专利者本身的行为及其目的。本案工程成套总公司并不是依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任务来从事产品的开发和研制,而是根据自己与无锡市间签订的合同来研制筛分破碎机械等产品;该公司签订的目的也并不在于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而是为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产品,依约获得报酬,这种以获得为目的的科研行为,显然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案例,无锡市环卫厂的行为,在前一阶段,无锡市环卫厂与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签订合同以及使用与原告专利技术相等同的技术和设备等,都是为了完成国家交给的科研任务,因此符合法定的“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条件,并因此依法不视为侵犯原告专利权;但是在1990年6月该项目已经鉴定合格之后,无锡厂已经不再承担由国家下达的有关垃圾筛分破碎的科研任务,因此其后无锡市环卫厂继续将与原告专利等同的设备用于日常处理垃圾的生产活动并出售处理垃圾行为,已经不在属于“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此,构成侵权。,专利权十三、十四章回顾,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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