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中国判例与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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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中国判例与思考,2013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朱理,一、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前: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索广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情:被告索广公司与索尼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配套的电池,并在电池上附加InfoLITHIUM技术,包含智能密钥识别系统,使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与电池产生排他性依存关系,其他品牌的电池无法使用在所有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索尼公司拥有“电池组件、充放电计数和设置电池组件剩余电量的方法”发明专利。实施该专利方法需要实现电池与机器之间的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准确确定剩余电量并予以显示的功能。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和索广公司
2、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捆绑销售行为。案件裁决: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实现电量计算和显示功能的需要,并非意在排斥其他电池竞争者,且被告在该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东进公司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购买了由被告生产的Dialogic语音卡及该语音卡的软件开发工具包。该软件上附有被告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是使用该软件开发出的应用软件后必须与被告的语音卡硬件产品进行捆绑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妨碍了技术进步,请求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裁决结果:双方和解。,反垄断法制定之后:华为公司诉美国 IDC 公司垄断纠纷案案情:被告拥有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 2G、3G、4G
3、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双方就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被告向原告多次发出要约中,被告的拟授权许可为包括 2G、3G和 4G 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其所有专利之全球性的、非排他性的、应支付许可费的许可,且要求原告将其所有专利给予被告免费许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许可费条件远远高于其授权苹果、三星等公司的费率。被告还在美国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原告必要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请求ITC启动337 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过高定价、歧视定
4、价、搭售、以及拒绝交易,法院裁决:被告方在中国和美国的 3G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被告在 3G 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实施了过高定价和歧视性定价的行为以及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的搭售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被告停止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二、基于案例的思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中国反垄断法(AML)第55条的重新思考与诠释AML Article 55: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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