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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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案例,2002年8月,某市信心服装厂等10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白云服装有限公司。同年9月25日,该公司与本市东东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东东纺织厂向白云服装有限公司提供100批的确良面料,共计价款3.6万,2003年5月20日前付款,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2003年5月16日,东东纺织厂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白云服装有限公司原料仓库;5月20日东东纺织厂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货款3.6万。而此时,白云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处于亏损状态,因此白云公司表示无法按期
2、给付货款。东东纺织厂考虑到信心服装厂等10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部分经营良好,信誉较高,遂以这10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东东纺织厂是否可以向信心服装厂等10家企业追偿债务?,一、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范围一致 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四、法人的设立
3、、变更和终止,设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变更:法人存续期间,法人的组织和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终止:法人的消灭,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可撤销和无效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定、变更、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特征:1、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经济行为。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不属于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2、书面形式:一
4、般书面形式 和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三)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四)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五)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必须合法。,甲手机专卖店门口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
5、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无效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合同中,对甲无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变更或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答案】D,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概念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的法律行
6、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元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 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无效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乙应当履行该合同,无效和可撤消法律行为,(一)无效的经济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
7、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视频案例:一张彩票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法律行为,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案例,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了一万元,并
8、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1996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请问:该存款是归甲所有还是由丙兄妹三人共同继承?,(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三节 代理,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行为人),相对人(第三人),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
9、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法律行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代理履行某些法定义务,种类,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违法代理种类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1、概念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代理权名为权利,实为权限。,代理权
10、,代理权,2、代理权的产生(1)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2)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3)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代理权,3、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1)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尽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包括: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的义务;B、亲自代理的义务;C、报告义务;D、保密义务。(2)代理权的限制(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的禁止、双方代理的禁止、恶意代理的禁止。,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11、行为,特征:,?,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拒绝权,(2)代理人的催告权、撤销权,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2)特征,1、代理,2、无权代理,3、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4、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3)构成要件,A、行为人不具代理权,B、具有表见事实,C、第三人为善意,D、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1、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承受后果,(2)向行为人追偿,
12、2、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2)撤销该行为,向有过错的被代理 人追偿,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
13、利有代理权。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二,案例,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
14、意愿。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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