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的配套规章与体系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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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法的配套规章与12315体系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 黄建华,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举行了闭幕会。经与会的154位常委的投票表决,以150票赞成,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几种表述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进行了充分地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其监管职责。从新消法通篇条文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是十分宽泛的,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监管,二、调解,三、查处,四、立规,五、消费教育引导。,工商部门这些职责如果从消费维权方式和执法手段来划
2、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规范格式化条款,制止霸王合同;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来维护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权益。另一类是通过处理消费者投诉,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化解具体的消费纠纷,来维护特定的个体消费者权益,自从我们强调以人为本以来,对具体人群的权益更关注。,新消法的配套规章与12315体系建设,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上位法依据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范要点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新消法细化要点四、打造“12315”升级版是贯彻新消
3、法重要举措,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上位法及相关制度措施,(一)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概念 1、流通领域 2、商品 3、商品质量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法律规定 1、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概念,1、流通领域 监管意义上的流通领域是相对生产领域而言的,指的是商品生产成品后,离开生产领域即出厂后,进入最终消费之前的整个范围。与生产领域以商品形态的变化(从原材料到成品)为主要活动内容不同,流通领域商品形态一般保持不变,而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商品实体位置的转移和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2、商品 法律意义上的商品与产品并不是等同
4、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该法调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排除了建设工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物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品”的范围大于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范围。只要用于销售的,不论是否为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者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者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料,都是商品。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于食品、药品、饲料、特种设备等商品的监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范围应当小于生产领域产品的范围。,(一)商
5、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概念,3、商品质量 构成商品质量的特性,一般认为包括商品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合法性、维修性等内容。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质量不仅仅包括商品满足用户需要的性能和与标准技术条件相符合的程度,而且还包括符合和满足供需双方经济要求、社会利益、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等能力或者程度。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分析、管理,维护和促进商品质量改善的一系列活动。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监管对象的有限性,即限
6、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二是监管内容的复杂性,各种与商品质量有关的矛盾和问题即使原因在生产环节,但最终反映或者暴露在流通环节。消费者一般也是直接向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主张自己的权益,流通领域的监管压力更为集中。因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效果,也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受保障的程度。,(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法律规定,1、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产品质量法中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规定有:一是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即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是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
7、,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是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即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四是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包括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是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即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8、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
9、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
10、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1、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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