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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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 解,海珠区地方税务局如需要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联系科技园管理公司财务部84115991,四个统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各章条款分布,法 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4条 第18条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521条 第975条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2224条 第7681条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2536条 第82102条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3740条 第103108条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4148条 第109123条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4956条 第124130条第八章 附则 第5760条 第13
2、1133条,第一章 总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企业的分类,境内、境外所得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法第1条至第4条,实施条例第1条至第8条)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有应税收入都不征税。一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例第2条),纳税人的分类和征税范围(税法第二、三条),
3、解 释,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3、4条)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引用了国际惯例的做法: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何谓“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
4、、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条例第5条),“所得”内容,所得_销售货物所得 _提供劳务所得 _转让财产所得 _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_利息所得 _租金所得 _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_接受捐赠所得 _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条例第6条),境内
5、境外所得划分标准(条例第7条),实际联系,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税法第四条)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的新旧变化,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般原则、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税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实施条例第9条至第75条),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一)税法优先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六)
6、收付实现制(税法明文规定),(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五)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1、税法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会计制度则不具有,一般是准则性规定。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六)收付实现制(税法明文规定),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8、19、20条)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
7、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第一款)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4条)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1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五条)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引用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允许弥补的亏损,亏损的概念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条例第10条)(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0旧税制: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负数)
8、+免税所得(包括投资收益、免税收益),例:收入 100万元 其中免税收入 20万元 扣除(1)50万元;(2)90万元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30 新规定:1002050=30(2)原规定:10090-10=0(用免税收入中20万元的10万元来抵补经营亏损,故企业真正享受了10万元免税)新规定:1002090=-10(享受20万元免税),举例,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条例第11条)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销售,按实际交易价格或者可变现净值确认资产的增值或损失。“资产净值”是指有关
9、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条例第74条解释税法第十六条)另一公式: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清算所得,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清算所得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基本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分配,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条例第11条)股息所
10、得-投资收益免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国税函2004390号,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增加,45号文有明确)(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各种来源:境内、境外各种形式: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条例第12条)非货币形
11、式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市场价格,(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投资收益,(四)利息、租金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六)其他收入、产品分成收入,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与旧税制比较:1、新税法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产、劳务视同销售。2、包括自己生产的产品和购入的商品;旧税制“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
12、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方面”,视同销售。3、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一)财政拨款,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客体:列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资金来源:列入预算支出的财政资金(条例第26条第一款)注意: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属于政府补贴范畴,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
13、算入“营业外收入”。除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旧税制不同:省局规定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有指定用途的,不纳入所得征税。,(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2、公共服务成本费用的补偿3、向特定对象收取4、纳入财政管理(收支两条线)(条例第26条第二款)1、第26条第一款解释只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才不征税,而第二、三、四款的解释并没有对企业进行限制,因此与旧税制一致: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以及各项收费,属于规定收取并纳入
14、预算内或外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税 2、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计缴企业所得税。,(三)政府性基金,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2、代政府收取3、具有专项用途4、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条例第26条三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条例第26条第四款),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15、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八条)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条例第27条第一款)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如何将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费用区分。,(一)相关性原则,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第二款)由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相应发生的支出也不得扣除,相关性原则。注意对特定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其折旧额也不得扣除。而旧税制处理不同,另外对于以前年度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可
16、以继续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待明确。这里没有提“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二)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条例第27条)合理性的具体判断: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合理性原则是反避税的依据,(三)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条例第28条第一款)会计核算的要求:防止高估资产低估收益或反之税收管理的要求:防止在各年度调剂利润,(四)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企业实际发
17、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条例第28条第三款)注意: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除外(加计扣除),其他原则,(五)合法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不符合的不得扣除,如非法支出、罚款、税收滞纳金。(六)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七)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费用支出无法准确确定,一般不允许按估计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成本,销售成本(针对以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销货成本(针对以商业为主的流通企业)业务支出(针对服务性企业)其他耗费,
18、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条例第30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费用,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条
19、例第31条)具体包括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与旧税制一致: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但对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额,可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损失,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有责任人和保险赔偿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收回的: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
20、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条例第32条)与旧税制一致,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34条),新旧对比,社会保险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其他保险、财产保险支出,借款费用(条例第37条),利息扣除(条例第38条),据实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1、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条例第39条)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才计入损益。,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例题,我市一家企业,2008年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
22、0万元,列支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应如何作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200 14%2850,应调增所得额2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0 2.5%52,不需调整工会经费:200 2%410,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以上三项费用调整额(5010)200(14%2%)28,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例题,某企业,2008年实现应税收入总额18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应否作纳税调整?发生额60%=1006060万元销售收入5=180059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 万元纳税调整金额=10091万元,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
23、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条例第45条)1、新增规定;2、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作为提取的依据;3、必须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48条)条件:1、确因工作需要2、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3、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4、非因工作需要,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从福利费开支或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24、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3、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1)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收取的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即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扣除;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同一处理。(2)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多了重营业税。,非居民企业总机构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条例第50条)条
25、件:1、分摊的费用必须是境外总机构负担且与境内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必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3、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条例第53条)旧税制:计算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有3%、10%、全额。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出来的利润,而不是企业按照自身实际需要而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主要是便于计算,无须倒计,方便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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