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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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2号)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已于2023年1月9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1994年3月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依照吉林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和常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
3、、撤销及名称变更,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进行协调。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总体安排开展工作。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产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4、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
5、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的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应当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职务被终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
6、主任委员工作。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聘任。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三章专门委员会职责第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三)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7、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督促检查落实。(八)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有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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