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市场学chap14金融市场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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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金融市场学,第十四章 金融市场监管,目录,总述,广义的金融市场监管就是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市场监管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本章将分别讨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第一节 货币市场监管,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内部同业拆借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我国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1.同业拆借参加对象的资格审定 参加同业拆借的对象仅限于各商业银行和其
2、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的各分支机构也可以互相拆借资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同业拆借。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可视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加同业拆借、拆出拆入资金。2.拆借资金用途的管理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当月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以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这是由拆出资金来源的短期性所决定的。3.拆借期限和利率的控制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在恪守信用的原则下,拆借期限和利率可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3、合约。拆借利率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随行就市法确定;拆借期限分为7天以内的同业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具体规定为: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可向所有金融机构拆入4个月以内的资金,可向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拆出4个月以内的资金。,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4.拆借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比例限制 为了确保拆借市场的安全,减少风险影响,中央银行一般限制金融机构拆入、拆出资金占存款的一定比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拆入资
4、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5.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自身的资金可能和清偿力控制拆借总量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存大于贷并交足法定准备金、归还到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和上交应交联行汇差后的剩余资金。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投入资金比例的最高限,控制拆入资金量,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解决同城票据的清算头寸不足和季度内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扩大贷款规模。此外,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
5、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票据法或在商法典中有专门的规定。票据市场的监管一般是对票据产生和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这些环节包括:票据的签发、承兑、转让和贴现。,我国票据市场监管的一般原则,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对票据承兑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1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2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
6、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3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贴现人)。4贴现人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将贴现、转贴现纳入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5贴现人对拟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检查贴现人。,对票据贴现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1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2再贴现的操作体系:(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
7、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营业部和中心支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简称授权窗口);(3)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分支机构实行再贴现转授权(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4)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获转授权的中心支行,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仍可受理,但须报经授权窗口审批,然后才能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
8、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据再贴现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4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5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1)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
9、于1:2:4;(2)期限比例:累计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3)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6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对票据再贴现的规定,三、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对国库券市场的监管,各国一般立法规定,国库券的发行一般由财政部决定发行条件、发行额度、发行方式等有关事项。国库券的发行多采用公募发行并以投标形式为主。国库
10、券的流通享受豁免注册,即可以无条件上市。发达国家的国库券交易一般以场外交易为主。,我国国库券的发行审批通常是由财政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提出发行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发行。发行主要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小部分采用自愿直接认购。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国库券,其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并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三、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对证券回购市场的监管,在我国,开办证券回购业务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价格和融资中心。严禁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
11、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债,禁止头空卖空或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返售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规金额每日5的罚款;通报批评,取消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资格,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直至吊销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第二节 证券市场监管,在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是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具有筹资、产
12、权复合与重组、资金导向与资源优化配置及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内在投机性和高风险性特点,证券市场本身并不能自发实现高效、平衡、有序运行,因此必须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以政府为主进行的监管和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证券发行和上市监管,1.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按审核制度划分,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形式。(1)注册制。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
13、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的权力仅限于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无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事实。如果发行者未违反上述原则,监管部门则应该准予注册。因此在注册制下,只要发行者提供正式、可靠、全面的资料,一些高风险、低质量的公司证券同样可以上市,证券监管机关无权干涉。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注册制一方面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高透明度的市场,另一方面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和资金的优化配置。但是,注册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投资者能够根据所获得的信
14、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这一点来看,注册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市场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使用。,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核准制。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有关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中国目前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属于核准制。虽然各国国情差别较大,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但是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在规定实质条件时都考虑了以下这些因素: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的所得是否合理;各种证券的权利是否公平;所有
15、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发行公司的发展前景及事业的成功机会,等等。核准制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些规定,从而把一些低质量、高风险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门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性,有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但是,它很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完全依赖的安全感,而且监管机关的意见也未必完全准确,尤其是它使一些高成长性、高技术和高风险并存的公司上市阻力加大,而这些公司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经济不够发达、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来说,核准制有助于新兴的证券市场健康、有效、规范地
16、发展。,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证券交易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垄断与操纵对证券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在于,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现实市场中的操纵方式很多,主要包括:通过联合操纵或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以对倒(Matched Orders)或称“洗售”方式制造虚假价格,从事非所有权真实转移的虚买虚卖;以恶意散布谣言、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等手段影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进行连续交易;以轧空方式实现对流通证券的垄断;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应该指出,上述操作行为与以稳定市场价格、使市场动荡趋于平衡的市场稳定操作
17、行为存在区别。这种市场稳定机制在通常情况下体现于新证券的承销活动中,其目的是阻止承销价格下跌,促进证券发行与上市成功。赞同者认为它是一种暂时缓解证券供求矛盾的必要机制,反对者则主张禁止任何非自由市场力量驱使下的买卖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范与一般反垄断法的立法原理相吻合。以美国为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反操纵的一般条款。第九条(a)款禁止合谋与对倒交易;禁止连续交易和恶意传播信息;禁止传播虚假误导资料等。第十条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操纵、欺诈性手段,从事注册或非法证券买卖的行为。部分国家(地区)还规定了对操纵行为受害人的赔偿救济条款。,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18、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他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的范围界定于与上市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证券交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主要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重要职员、持股在法定数额以上的大股东及直接或间接受益人。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各类重大信息。内幕交易产生的经济学根源是内幕人员与非内幕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前者运用对投资者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的事实资料来进行证券
19、买卖,直接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与公正的原则以及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美国是内幕交易立法与管理最为完善的国家。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人员证券交易报告制度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a)款规定注册股票的10%以上股份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为董事或高级职员,须在上市注册时及每月结束后10天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与交易所提交股票数量报告。第十六条(b)款则要示任何内幕人士在6个月内买卖证券所得利润须归还证券发行人公司。法规还界定了内幕人士买卖证券的法定期间。内幕人士持股报告和交易登记制度旨在约束内幕人员的行为,增强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价值判断所需的透明度。19
20、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则进一步建立了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更为严厉的处罚制度。英国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规,但对内幕人士交易的限制在公司法中作了特别规定。日本于1988年和1992年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以增强对内幕交易的管理。规定禁止任何与在交易所上市或在场外市场(OTC)交易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内幕人士),如公司董事等,利用自身的地位获取公司事务的材料。为制止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或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跟踪,并严禁其卖空。总的说来,反内幕交易监管最有效的方式是事前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实施严格有效的内幕人士监督管理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理想途径
21、。鉴于内幕交易的本质是信息问题,监管者有必要鼓励并构建证券经营机构中的信息“防火墙”,阻断内幕信息在承销部门、自营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缩小内幕信息可能传播的范围。3.对过度投机和市场稳定性的监管控制 证券市场上的暴涨剧跌的背后往往隐伏着人为操纵和过度投机的阴影。逾越限度的投机与操纵行为往往不仅造成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且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对于它们的监管有信用交易制度、交易停业制度、价格限额制度、卖空限制及政府入市等方式。,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反欺诈监管,对于证券欺诈行为的一种广义的定义包含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种种表现。狭义地说,反欺诈监管
22、所强调的是禁止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欺诈客户行为表现为: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操作;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不按国家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出示书面确认文件;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联手客户翻炒股票;散布不实消息,诱使顾客买卖证券。证券登记与清算机构违法抵押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不按法规与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发行人或发行代理人出售证券时未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相关主体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
23、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发行人、证券商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中作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文件中作虚假陈述;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自律机构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上述各类主体在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报告中作虚假陈述;等等。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十二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条等条款规定了上述各种欺诈和虚假陈述或误导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信息披露监管,一、证券市场
24、监管的内容,对证券商的监管,1.对证券商资格的监管 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证券商的资格审查,核发许可证,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有所区别的是,有的国家只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就可自动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或证券同业公会会员,如日、韩等国。有的国家如美、英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同业公会对推荐和选举程序、购买会员席位有相对独立的规定和审批权力。在中国,凡是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都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对于取得证券商资格的主要条件和限制在各国也不同。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如美、英等,只要求达到注册资本额的最低标准,缴纳保证金,以及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能力等条件;
25、只要求证券商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资料并符合法定设立要求,不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专门审批。其背后体现的是以诚实信用和自由竞争为理念的自由市场原则。在特许制下,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证券商还必须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特许,并满足若干实质性条件。日本便实行这种制度。此外,除了规定证券商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外,还规定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营业保证金,以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商的失误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补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对证券商财务责任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制度(1)顾客保护规则。该规则用以保护证券商所持有的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旨在限制证券商运用客户资金,从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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