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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紧缺人才培训课程(中级班),第三讲,国际多式联运与国际物流法规,“国际多式联运”定义,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承托双方必须订立“一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全程必须“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运输链的意思)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全程运输使用“单一的运费费率”,“四环一链”,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最明显的特点
2、是将传统的国际海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因此,传统的“两点一线”运输方式已演变为“四环一链”运输方式。也即: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第三环:进口国集装箱码头;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国际集装箱货物的集散方式,门到门交接(Door to Door)门到场交接(Door to CY)门到站交接(Door to CFS)场到门交接(CY to Door)场到场交接(CY to CY)场到站交接(CY to CFS)站到门交接(CFS to Door)站到场交接(CFS to CY)站到站交接(CFS to CFS),国际集装箱
3、多式联运链,由于运输领域内的集装箱化运动的迅猛发展促进了运输载体的标准化发展,使各种运输方式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其在整个流通领域内的特殊作用。于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链”成为当今运输大系统中最热门的话题。所谓“多式联运链”,概括地说,就是指货物在流通过程中各种运输方式及各种运输环节的有机组合。,目前已有的多式联运链的种类,陆桥运输链 远东北美间的多式联运链 远东非洲间的多式联运链 海空联运链,陆桥运输链,目前,陆桥运输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通过大陆两端连接海运的大陆桥运输链 海陆、陆海联运的小陆桥运输链 直接进行水陆联运的微桥运输链,大陆桥运输链,所谓大陆桥运输链,是指采用集装箱
4、专列,把大陆当作连接两端海运的桥梁,使之与集装箱船结合起来的一种运输方式。,三条主要的大陆桥运输链,西伯利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西伯利亚大陆桥,在大陆桥运输中,日本欧洲、中近东(伊朗、阿富汗)之间的西伯利亚大陆桥是最典型的多式联运链。它是远东欧洲间运输距离最短的一条运输链,可实现集装箱的门到门运输。目前,经西伯利亚大陆桥往返欧洲与亚洲间的联运链主要有三条:海路铁路 海路铁路公路 海路铁路海路,北美大陆桥,北美大陆桥包括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美国大陆桥运输始于1967年,它包括两条路线,一是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路线,一是连接太平洋与墨西哥湾的路线。加拿大大陆桥运输于1979年开通使
5、用,与美国大陆桥是平行的,是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大陆通道。,新亚欧大陆桥,是第二条在亚欧大陆上的欧亚大陆桥,该大陆桥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区段于1992年12月1日正式开通。亚欧第二大陆桥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两大经济中心带,将给中亚地区的振兴与发展创造新的契机,并已逐步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中亚、中东和欧洲地区之间的新的经济带。东起我国连云港,经陇海铁路到新疆,出阿拉山口至鹿特丹,横贯西亚各国、波兰、俄国、德国、荷兰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线10 800千米。比西伯利亚大陆桥缩短2 000千米,节省运费30%,与海运比较,可节省运输时间60%左右。,小陆桥运输,所谓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
6、海运输缩短一段海上运输,成为陆-海,或海-陆联运方式的运输。美国小陆桥是在1972年由美国的船公司和铁路公司联合创办的,它是将日本或远东至美国东部大西洋口岸或美国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货运,由原来的全程海运改为由日本或远东装船至美国西部太平洋口岸或南部墨西哥湾口岸,以陆上铁路或公路作为桥梁把美国东海岸与西海岸和墨西哥湾连接起来。,四条主要的小陆桥运输链,目前,小陆桥运输链的主要路线有四条 欧洲美国东海岸转内地(或反向运输)欧洲美国海湾地区转内地(或反向运输)远东美国西海岸转内地(或反向运输)澳洲美国西海岸转内地(或反向运输),微桥运输链,所谓微型陆桥运输,就是没有通过整条陆桥,而只利用了部分陆桥区
7、段,是比小陆桥更短的海陆运输方式,又称为半陆桥运输。美国微型陆桥运输是指从日本或远东至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货运,由日本或远东运至太平洋港口后,再换装铁路或公路续运至美国中西部地区。,“IPI”微型陆桥运输,微型陆桥运输由于在时间费用等方面优越性更大,因而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我国出口美国的集装箱货物,在进口商寄来的信用证中经常出现“IPI”一词,其英文全称为“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意即“内陆地点多式联运”,货物的交货地为美国的内陆主要城市。是典型的微型陆桥运输。,远东北美间的多式联运链,以日本为起点的班轮公会运输链 以日本为终点的海陆多式联运链,以日本为起点的班轮公会运
8、输链,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内陆公共点(OCP港)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美国东海岸 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铁路)内陆公共点(IPI城)日本(海运)美国西海岸(公路)内陆(港/城),以日本为终点的海陆多式联运链,美东岸或加勒比海湾(铁路)美西岸(海运)日本 内陆公共点(城)(铁路)美西岸(海运)日本 内陆公共点(城)(公路)美西岸(海运)日本 内陆公共点(港)(铁路)美西岸(海运)日本 内陆公共点(港)(驳船)美西岸(海运)日本 内陆公共点(反向)(铁路或公路)美东岸(海运)日本,国际物流经营人如何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签发集装箱联运提单,从理论上说,用于纯海上运输的集装箱联运提单是
9、“海海联运提单”,而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应是“多式联运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规定不明确,加之运输条件限制,给集装箱联运提单的签发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运输方式不明,提单签发不一,责任划分不定。下面就集装箱货物转运、联运、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作一叙述。,集装箱货物转运提单的签发,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人们对于由两个海运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方式常常理解为集装箱联运,自然而然地认为该运输方式下的提单是联运提单。但在许多情况下则不然,也就是说,一票货物即使确由两个海运承运人共同完成,也是集装箱转运。在实际业务中,集装箱转运提单有三种签发方式:信用证规定一程提单结汇,二程
10、提单提货;信用证规定一程、二程海运提单同时结汇,但凭二程海运提单提货;信用证规定签发全程转运提单时,则表明该提单既可结汇,又可提货。,信用证规定一程提单结汇,二程提单提货,一程海运承运人,二程海运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一程海运承运人的代理,1.签发一程 海运提单,2.凭一程海运提单结汇,3.将一程海运提单转寄进口地银行,4.收货人向银行赎取一程海运提单,5.签发二程海运提单,6.将二程提单寄送其目的港代 理,7.凭一程海运 提单换取二 程海运提单,8.凭二程海运提单提货,信用证规定一程、二程海运提单同时结汇,但凭二程海运提单提货,一程海运承运人,二程海运承运人,发货人
11、,收货人,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虚线表示二程承运人委托一程承运人签发二程提单,1.同时签发一程二程 海运提单,2.凭一程、二程海运提单结汇,3.将一程、二程海运提单转寄进口地银行,4.向银行赎取一程、二程海 运 提 单,5.凭二程海运提单提货,信用证规定签发全程转运提单时,则表明该提单既可结汇,又可提货,一程海运承运人,二程海运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1.签发全程 转运提单,2.签发Memo B/L给一程承运人该提单既不能结汇,又不能提货,3.凭全程转运提单结汇,4.将全程转运提单转寄进口地银行,5.收货人向银行赎取全程转运提单,6.凭全程转运提单提货,海海联运实例,
12、发货人,收货人,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上海,美西,神户,中远,中远,海陆,海陆,1.中远在上海接货并 签发中远联运提单,2.凭中远联运提单结汇,3.将中远联运提单转寄进口地银行,4.收货人赎取中远提单,5.凭中远联运提单 向海陆公司提货,6.海陆出一张Memo B/L给中远,中远联运提单,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集装箱海海联运中,其中签发提单的一人叫契约承运人,因他签发提单,所以对全程运输负责。另一人由于没有签发提单,所以叫实际承运人,对自己的运输区段负责。,海陆或陆海联运实例,杭州,上海,纽约,美西,神户,中远,海陆,发货人,收货人,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中远,海陆,中远联运提单,5.
13、海陆出一张Memo B/L给中远,2.凭中远联运提单结汇,1.中远出具中 远联运提单,4.收货人赎取中远提单,6.凭中远联运提单提货,3.将中远联运提单转寄进口地银行,海海联运,陆海联运,海陆联运,在海陆或陆海联运条件下,签发何种提单?,从运输方式组成看,海陆或陆海已组成多式联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是海陆或陆海,大多仍签发联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海海联运在缮制提单仅注明装卸港,而海陆或陆海联运提单除注明装卸港外,还应注明接货地、交货地。上述运输方式下,中远因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对全程负责,即使货损货差发生在其他运输区段,受损人也只能向中远提出索赔,中远在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多式联运经营
14、人”定义,(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有履行整个运输合同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但对负责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统一责任 分段责任 修正(双重)统一责任,统一责任,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
15、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分段责任,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危险,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某些区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修正(双重)统一责任,修正(双重)统一责任制,是介于上述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谁可以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各运输段的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性质,具有双重身份
16、。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是承运人,因为提单系由他签发。但对完成实际运输的承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托运人,委托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在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充当无船承运人必须根据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可签发自己的提单,并按自己制定的运价收取运费。,“无船承运人”的类型,承运人型转运人型经纪人型,承运人型,这是指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某一运输段的实际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签订全程运输合同,并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的当事人。因此,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又称“契约承运人”。,转运人型,这是指在多式联运条件下,专门从事转运业务,并签发自己
17、提单的当事人。转运人通常在中转地或目的地拥有自己的办事处或代理人,由其按排运输、中转、发货等。与承运人型相比较,他可利用最合适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并选择最佳运输路线。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转运人型发展的很快,其根本原因是,传统的“港至港”已延伸至“门到门”,使得原来航线两端的港口至内陆腹地的揽货业务逐渐地依赖于转运人,给其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条件。,经纪人型,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年来多式联运发展所产生的一种运输服务形态。这类运输商(暂命名)不直接向货主提供运输方式,只注重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和相关服务的改善,并采用“批发”手段,即:由转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由其提供经纪服务的一种运输方式。这
18、也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对全程负责,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仅对某一端点(启运地或目的地)负责。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具体业务很相似,仅责任分担不同,前者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后者的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德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
19、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
20、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发货人服务 为海关服务 为承运人服务 为航空公司服务 为班轮公司服务 提供拼箱服务 提供多式联运服务,为发货人服务,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办理货物保险。货物的拼装。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
21、运费、关税税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订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为航空公司服务
22、,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为班轮公司服务,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提供拼箱服务,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
23、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在多式联运中充当主要承运人并承担组织在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也
24、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当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运输和分拨全过程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其客户承担更大的责任。,国际货物贸易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销售合同公约产生的背景,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尖锐的法律冲突。为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起,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经过多年努力,起草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的公约,并在1964年海牙国际会议上获得通过。前一项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后一项公约于1972年
25、8月23日生效。由于上述两项公约主要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原则,因此,仅有七、八个国家参加,故其影响和作用十分有限。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于1969年组成了一个专门班子,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978年把这两个统一法修改后加以合并,拟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已于1980年4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经讨论修改后获得通过,故又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根据该公约第99条的规定,已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共101条,除序言和结尾部分外,共分为4个部分,均作了较
26、为详细的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公约的批准和生效等问题。,我国核准参加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根据该公约第95条和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关于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即中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因此,公约的上述规定和其他类似规定对中国不适用。,关于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该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
27、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该公约就适用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是,上述条款(b)项又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只同意(a)项规定适用,而(b)项规定对中国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为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法管理对外贸易。该法适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该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该法适用的客体范围,
28、该法适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适用的地域 适用于除单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领土。时间范围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法施行之前发生的对外贸易关系不具有溯及力。,该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外贸易的管理者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的经营者是制根据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者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格。,该法适用的客体范围,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
29、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是指在不伺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货物运输。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将货物按质、按量,按时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还需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货物运输的方法。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海商法、空运法、铁路与公路运输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来调整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的特点,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来设立和实现运输关系的。这类合同都是以运输者单方签字的运货单据为表现形式。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内容是对外贸易的货物运输,它是对外贸易中的一个不可缺少且相对独立的环节。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调整闰
30、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规范,它对各国国内的有关立法起着重大的影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鉴于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这里将主要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都是通过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履行这种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集中地体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以船舶提供海上货物服务而收取运费的合同。这种合同有两种形式:租船合同 它是指租用船舶全部,部分或指定舱位 进行运输
31、的合同;提单 它是指按货物数量单位托运的合同。,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其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种类,按签发的时间划 分,按运输的方式划 分,按提单的抬头划 分,按提单是否批注划 分,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直运提单,海上联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关于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1924年海牙规则,又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法委员会于1921年在海牙制订,1924年在布鲁塞尔作了某些
32、修改。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并规定了承运人不得在提单条款上排除其按海牙规则应负的基本义务。,1968年维斯比规则,又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对海牙规则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但这些修改都不是实质性的。,1978年汉堡规则,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78年3月汉堡会议上通过,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比较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最高赔偿责任),海牙
33、规则第九条: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100英镑为限。维斯比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每件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 法郎(1金法郎=90%纯度的含量65.5毫克)。汉堡规则第六条: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835SDR或毛 重每公斤不超过2.5SDR。,租船合同的种类,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定期租
34、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在租用期间,出租人仍保留船舶所有权和占有权,并负责保持船舶的工作效能,以及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至于船舶的经营以及经营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和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来说,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所不同,前者属于租赁财产租赁合同,后者属于运输合同。,进出口行政法规,进出口许可制度关税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许可证
35、管理制度,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出口货物许可制度,进口货物许可制度,国务院1984年1月1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同年5月15日公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实行货物许可制度的主要现行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依法须凭证进口的货物,都必须先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放行。,我国对进口货物分三类进行管理,一般进口类 凭证进口类 禁止进口类,一般进口类,国家对这类商品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即无须申领进口许可证。这类商品约占进口总金额的2/3左右。,凭证进口类,国家对这类商品实行许可证
36、管理,即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国内生产和市场需要,以及国家外汇收支状况,随时调整,公布施行。,禁止进口类(5类),国家决定停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进口货物;不符合有关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内容的进口货物;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或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许可制度,原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于1980年6月3日公布的关于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是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一项现行有效的法规。我国对出口货物也分三类进行管理:一
37、般出口类 凭证出口类 禁止出口类,凭证出口类(10类),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为了防止各地、各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的容量,对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实行许可制度的商品;为了防止出口价格太低,对外经济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国别政策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认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控制出口的商品;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各有关部门、企业、团体组织的出国展览的展销品和出卖品;各企业、厂矿与国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货物合同。不通过外贸公
38、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各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司和旅游者运出的货物;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物资。,禁止出口类(7类),危害国家安全的;危害人民生命或健康的;危害动、植物生命的;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违反我国承担的双边或多边国际义务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频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和珍贵、稀有的动植物。,关税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3月7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关税管理的法律依据,1987年9月国务院又修订发布了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取代了1985年进出口关税条例。为鼓励出口,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
39、口税,只对煤炭、中药材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凡税则中未订有出口税率的货物,都不征收出口税。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原则上采用从价征税的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是国务院198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共7章27条。进口商品检验 负责检验的机构或部门 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检验,根据检验条例规定: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合同有规定。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缺,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检验内容:商品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负责检验的机构或部门,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均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法定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分委托检验和公正检验)。,出口商品检验,根据检验条例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才准出口。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放行;凡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或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或公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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