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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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六讲,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一般规定,首先,作为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如法定性、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等;作为定限物权的一种,有派生性、受限制性、不完全性。用益物权的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相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权利人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2,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就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收益,从而满足用益物权人的需要。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原则。例如,不占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但是地役权为例外。
2、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就我国现实来看,用重大实践意义的用益物权均发生在不动产上,尤其是土地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5,用益物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也就是物权的法定原则,具体而言但是人设定的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用益物权只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法定的用益物权类型范围之内。,案例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人的义务,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村头5亩稻田的承包经营合同,在耕种的第二年,张某打算将5亩稻田转包,于是找到了同村的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村委会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表示村委会作为稻田的所有人不同意张某转包稻田,认为该转包合同
3、无效。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你是法官如何判案?,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在本案例中,张某根据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5亩稻田的承包经营权。从性质上分析,5亩稻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而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村委会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的方式流转,可见转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流转权,同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村委会作为稻田的所有权人无权干涉承包经营权人张某对承包稻田
4、进行转包。,案例五 关于征收征用及费用,某地方政府为修建公路强制征收某村村民依法承包的20亩耕地,没有给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征收补偿费用,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解析,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取得,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管法54),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6、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三)权利期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四)消灭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范围,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就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建设所使用的只能是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
7、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建筑物主要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构筑物是指人工修建的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等,案例一,某市甲公司拟在其在闹市区的两座“姊妹”楼各30层的地方修建一空中走廊,该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修建空中走廊所需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批准允许其修建,建成的空中走廊视野开阔,可鸟瞰全市,成为甲公司的“城市广告牌”。其后,乙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甲公司“姊妹”楼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建造一座28层的办公大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拟建的办公大楼将极大的影响到甲公司空中走廊的观光效果及商业价值,对此提出异议。试分析该案,所需法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
8、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关于使用权设立的方式,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2,出让的通常方式有四种,协议出让、拍卖、招标和挂牌。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
9、。,案例二,2006年3月9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将A区中的80亩土地出让给该公司建设商品房住宅楼。出让合同约定在甲房地产公司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10年内,土地局将依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土地局也未给该公司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至2006年10月,甲公司打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知因其不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故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分析此案。,所需法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案例三,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市中心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准备利用该块土地建造商品住宅小区,但由于资金紧缺,遂寻找合作伙伴,乙投资开发公司有投资意愿,于是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该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出资,乙投资开发公司以人民币一亿元作为出资。后来该商品房住宅小区建好了,由于楼市异常火爆,该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市场前景相当可观,于是两个公司就新建商品房的归属产生争议
11、,其中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整个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楼房的所有权应有其享有,而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一亿元人民币与甲公司合作开发该住宅小区项目,理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享有部分楼房的所有权。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判案?,可能使用的法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后者的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
12、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形成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解决的是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问题。在本案中,虽然甲与乙两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并没有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任何规定,仅仅规定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无论是合资还是合作开发,均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方式之一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书,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一亿元人民币与乙公司货币出资一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相当,,因此可以作为
13、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半转让给乙公司的证据,证明了乙公司与甲公司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实。在本案中,应认定乙公司享有部分楼房的所有权。当然,如果甲乙公司在签订合伙开发协议的时候,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共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在进行开发建设,并在楼房建成后由双方根据约定,取得各自应分得得楼房的所有权,则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案例四,甲公司于2002年10月以出让方式取得市中心某块4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商品房建设,使用期限为70年,甲公司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05年109月,该商品房建设已经完成投资总额的30。2
14、005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70年。该合同符合那些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解析,在本案中,甲公司对于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即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但是甲乙公司关于70年转让约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即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因此合同的期限应是67年。,案
15、例五,2003年5月6日,某市居民王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缴纳了足额土地使用出让金后,王某取得了某市公园东侧200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同年12月,王某建起A房并用于经营五金。后来王某由于商业运作急需资金,遂于2004年6月向朋友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两年后返还并以取得的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订立了书面合同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2005年4月,王某又在A房边建起B房用于经营百货。2006年6月,借款期限届至,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屡次拒绝。遂要求拍卖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及其AB两房,王某认为按照当时的抵押合同,
16、李某仅可拍卖土地使用权,两间房屋并未抵押,不得拍卖。经有关部门估计,土地使用权50万元,房子2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如何分析?,所需法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即房随地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案例解析,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争议的焦点在于A、B房是否属于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首先,王某以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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