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第11章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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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学习目标】,第三节 物业管理纠纷的举证责任,第一节 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和解决原则,第二节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途径,【本章小节】,【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和解决原则 2掌握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和调解方式 3掌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方式 4了解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5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6掌握物业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引导案例解析】,【引导案例】,一、物业管理纠纷类型,三、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原则,二、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第一节 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和解决原则,【引导案例】停电事故导致业主落人电梯
2、井纠纷案,某日,某大厦突然停电,导致正在运行的电梯停在楼层中间,乘客被困在电梯里,物业管理公司接报后,立即派维修工打开另外一层的电梯门,恰好某业主感兴趣前来观看,突然滑进了电梯井摔伤。事后,该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赔偿?,(一)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差异,物业管理纠纷划分四大类,(二)按纠纷中的基本权利性质和特点不同,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大类,一、物业管理纠纷类型,(一)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差异,物业管理纠纷划分四大类,1民事纠纷 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
3、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服务合同纠纷(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2经济纠纷 正确地说是经济管理和协作纠纷。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主要表现为物业管理企业与特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经营管理权限纠纷;在业主个体与业主小组、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或住区管委会之间发生的经济事务自治权利义务纠纷;有关单位依物业管理法规应当相互协助而未尽协助职责纠纷等。3行政纠纷 狭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
4、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执及连带利益(如行政赔偿)争执。广义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的争执。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或干预物业管理活动引起的纠纷。4刑事纠纷 指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中保安管理行为招致某业主不满,该业主纠集朋友殴打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及公司经理,致其死亡或重伤,这种打人行为就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管辖范围,上升为刑事纠纷,该业主及其他打人凶手要经刑事诉讼程序而依法受到刑罚的惩处。,(二)按纠纷中的基本权
5、利性质和特点不同,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大类,1物业管理产权纠纷 主要是物业所有权方面的业主专有权与业主团体共有权辖属范围的确认纠纷,业主团体复有权与托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权行使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确认纠纷,物业使用权人与业主及业主团体之间发生的使用权益确认纠纷等。2物业管理债权类纠纷。主要是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如物业管理服务违约纠纷、物业管理行为失误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车辆保管纠纷、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等。3物业管理行政权类纠纷 主要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权限和行政权行使是否违法、是否得
6、当、是否显失公正的争执。如违法建筑和违法搭建的行政确认与行政执法强行拆除引起的纠纷等。4物业管理自治权类纠纷 主要是业主、物业使用权人、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自治的行政指导和监督部门,相互之间在团体民主自治权益方面发生的纠纷。如业主不执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或不执行业主会议续筹物业维修基金的分摊决定而引起的纠纷。,(一)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特点,(二)物业管理侵权纠纷的特点,(三)物业管理行政纠纷的特点,二、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一)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业主代表组织或开发商与管理公司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订立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平等自愿、
7、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因此,在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凌驾于对方当事人之上。2纠纷的内容和标的既有有形的物质(如财产),更有无形的服务 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因合同出现的纠纷可能有财产的内容,如请求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但也有请求提供或取消服务,或改善服务质量等无明确财产的内容。3纠纷处理方式的协议性 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如协商、仲裁、调解或诉讼。4纠纷管辖的地域性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除当事人选择仲裁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以外,以诉讼方式或请求有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均须遵循物业所在地有关机构管辖的原则,如诉讼,就只能选择在物业所在地法院审理,至于是在哪一级法院(基层法院
8、还是中级或高级法院),则视争议标的而定。5经营者不得单方解约 物业管理关系到大批居民的生活安定,是良好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经营者(主要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与业主出现纠纷时即使是业主违约在先,经营者也不得随意停水、停电或单方面解约撤销,以免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经营者以为权利被侵害,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物业管理侵权纠纷的特点,1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多样性 物业管理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如因主动的行为(如故意或过失)侵权的,或不履行约定或法定职责而致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乱
9、收费、乱罚款、损害业主名誉,因不当的或低劣的服务造成损害的,这是作为的侵权;又如疏于治安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管理或干脆放任不管造成伤害的,则是不作为的侵权。侵权损害结果的多样性,则表现在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既有物质的损害、人身的损害,也有精神的损害;既有对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损害,也有对自然人的损害;既有对个人的损害也有对群众乃至一定社会关系的损害。2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性 与违约纠纷的处理明显不同,物业管理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赔偿的标准与方式。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交叉性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聚合,是民法上一个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中也
10、比较明显,很多基于合同的纠纷,当事人也可按侵权纠纷的性质和方式处理。,(三)物业管理行政纠纷的特点,1物业管理行政纠纷产生于物业行政管理关系中,当事人在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平等的,一方面是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是管理相对人,属于的民事主体身份。2物业管理行政纠纷一旦诉讼于法院,则属于行政诉讼。该类诉讼与民事纠纷性质的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一是审理中不能调解;二是诉讼期间被诉方行政机关不得补充补据或另行收集调查证据。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物业管理行政纠纷可能涉及财产内容;也可能不涉及财产内容,而只涉及撤销Z 可某种行为和其他非财产权利。,(一)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二)
11、保护合法产权、债权的原则,(三)法律政策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六)合理原则,三、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原则,(一)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谓“严格执行”含两层意思:凡是法规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照文严格执行;凡是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同样的,就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碎 原则,公正地作出处理或裁决。,(二)保护合法产权、债权的原则,合法的产权通常有房地产权证为凭据,合法的债权通常有合同为凭据。只要谁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某项产权或某项债权的合法属主且查证属实,就应当予
12、以确认和给予法律 保护。产权和债权是民事经济活动的两项维系经济利益的基本权利,是民事经济社会泪 动关系的重要权利纽结,关系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历来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三)法律政策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引发原因多样,因而在具体处理纠约 时,既要严格依法处理,也要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从实际出 发,尊重历史事实,兼顾社会妥当效果。对于以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裁判,若确实有头 误,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精神,依法予以纠正。,(四)及时原则,多数物业管理纠纷最初都是轻微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矛盾又极易扩大、激化,所
13、以及时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时原则应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受理应当及时;其次,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再次,处理决定应当乃时。,(五)便民原则,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当随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则应申诉或投诉的便利。有关单位应在小区设立申诉或投诉接待站,使当事人可就近要求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不因申诉或投诉无门,以致纠纷长期存在,日益激化,影响安定。解决纠纷过程中时间、精力和财力的节约。这也是实际的便民措施,以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没有浪费。,(六)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必须从团结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
14、决纠纷。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包括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必须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担责任的方式适当,使得责任人心服口服,【引导案例解析】,电梯是一种垂直升降的运输工具,在对其进行维修作业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本案电梯停在楼层中间,在维修时处在高空作业状态,属高空危险作业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物业管理公司要免责,必须证明业主受害是由其自身故意造成的。
15、本案业主感兴趣前去观看,坠入电梯井绝非其本意。所以,业主没有自伤的故意,物业管理公司也就不存在免责任的理由。但业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电梯维修作业的危险性,但其轻信危害不会发生,仍然观看,以致最终坠入电梯井,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过错是明显的。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引导案例】,一、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二、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三、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四、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引导案例解析】,第二节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途径,【引导案例】物业管理公
16、司对业主的死是否有责任?,1996年,原告王以华、魏云峰向法院起诉,其女华云从广告中得知北京市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昌平县平西俯镇建有温泉花园出售,找到售房处了解情况,该处告知温泉花园安全:24小时保安,防盗对讲,物业管理,小区采用全封闭式社区管理系统,设专职警卫巡逻、保安。在售房处工作人员极力宣传和各种允诺下,华云以1308万元购买了二居室楼房一套。1995年12月16日夜10时许,一蒙面男人从华云居住的二楼阳台入室抢劫,并杀害了华云,罪犯得逞的原因是阳台门由于质量问题可以随时从外面打开,小区没有封闭围墙,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保安巡逻有名无实,案发时和报案时均无保安巡逻。因此,被告对华云的死负
17、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一、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一)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概念,(二)物业管理纠纷和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物业管理纠纷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概念,1.和解概念 2.和解的特点 3.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概念,1.和解概念,和解,往往被称为“交涉”,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如果纠纷主体一方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制而不是和解。和解,是纠纷双方以互相说服、讨价还价等方法,相互妥协,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由于和解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所以因和解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18、可以说,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它通常是以民间习惯的方式或者纠纷主体自行约定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在请客吃饭、电话交谈中达成协议。,2.和解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即这种和解是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表现为非严格的规范性。即这种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受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也就是说,既不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不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来解决物业纠纷,往往不伤害物业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的关系,3.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概念,物业管理纠纷
19、的和解,是指在物业管理纠纷发生以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自愿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从而使争议得到合理的解决。双方在和解的过程中,要态度端正,本着与人为善、诚心解决纠纷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企业要正确地看待自己的问题与不足,要勇于承担责任,以取得业主的谅解;作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如果认为物业管理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有不满之处,则可以直接找物业管理企业解决,使物业管理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承担责任,从而求得和解实现,避免矛盾的激
20、化。,(二)物业管理纠纷和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2物业纠纷的和解必须遵守公平与自治原则,1物业管理纠纷的和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和解过程和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发生物业纠纷时,之所以采取和解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目的就在于通过最简易、最便捷的方式,在双方互谅的基础上使纠纷化解,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这一矛盾的解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内容违法的协议或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协议应为无效,当事人的行为视情形可构成共同违约或共同侵权行为,对此,国家有关机关可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受侵害的第三方可以要求其承担
21、侵权责任。,2物业纠纷的和解必须遵守公平与自治原则,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立在物业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协商与和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在协商和解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进行协商和解以及按照怎样的条件进行和解,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得强迫协商,更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对方接受某种和解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达成后,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重新协商,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履行。不愿协商或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三)物业管理纠纷和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22、,1物业管理合同是当事人和解的主要依据 2要注意法律中的时效规定 3不宜选择和解方式的情形。,1物业管理合同是当事人和解的主要依据,虽然物业纠纷的和解主要是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和解的过程中仍须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方能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也会明确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与约定当然成了当事人和解的有力依据。,2要注意法律中的时效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国民法通则第
23、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中也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里提醒和解的双方当事人,不要被对方的“拖延战术”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对于违约、侵权等行为,一旦超过一定时间,就无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一方故意推诿、逃避责任,对方就要果断地采取其他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3不宜选择和解方式的情形,当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失,或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4、行为手段恶劣时,业主便不能大事化小,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降级处理,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更不能姑息待之,直接协商和解了事。同样,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业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以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结果时,则不应当采取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以免对方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二、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概述,(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三)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概述,1.调解概念 所谓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
25、解和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行政调解等。2.调解的特点(1)第三者的中立性。第三者(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但是在调解中他们都是中立的第三方。(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调解人对于纠纷的解决和纠纷的主体没有强制力,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其间,调解人的高尚人格、较强的能力、较高的社会地位等,均有助于合意的形成,但这些并不构成一种物质性强制力。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3)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非严格依据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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