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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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FOUR PROPERTY MANAGEMENT LAWS®ULATIONS,了解我国物业管理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建设现状;熟悉我国主要的物业管理法规的内容,并能用之分析物业管理活动及其常见纠纷。,物业管理法规概述 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过程,CHAPTER FOUR PROPERTY MANAGEMENT LAWS®ULATIONS,内容扩展与案例分析,CHAPTER FOUR PROPERTY MANAGEMENT LAWS®ULATIONS,我国物业管理法规体系的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法律
2、依据。,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法规是指调整物业管理活动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业管理法规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广义,狭义,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法规是指调整物业管理活动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业管理法规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广义,狭义,即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包括:专门性的物业管理法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法规是指调整物业管理活动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业管理法规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前
3、提和保障。,广义,狭义,仅指物业管理的专门性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2007)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发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由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与物业管理有关但不单纯为物业管理制定的法规。根本法:是整个物业管理法律体系的纲领性法规,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法:从不同角度涉及物业管理的法规,是物业管理法律体系的有机
4、组成部分,如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即狭义的物业管理法规,是专为物业管理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或地方制定发布的物业管理一般性法规,是其他物业管理法规的立法基础。国家级的如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的如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基本法规的细化和深化。国家级的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性的如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物业管理的完整模式包括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物业移交接营物业(后期)管理。涉及这一阶段的法规多为物业管理相关性法规。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
5、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二书”)、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物业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者,经房地产交易建设单位将产权转移给新的物业权利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条件)法定期限内(二书、建
6、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对其销售的商品房屋承担保修责任。,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现代物业区域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为区分所有权。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7、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即物业承租人,或其他的物业实际使用人。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不具有成员权,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物业管理活动虽然主要通过业
8、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两个平等主体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展。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建设、公安、消防、环保机关等基于行政职权也会介入其中,对各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工作,常和其他相关机构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其提供专项服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 行为,即物业,也是物业管理的对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物业管理中
9、,物业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即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依据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权利物业管理义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依据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权利物业管理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于该小 区内的一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
10、营。小区业主得知后感到十分气愤,认为既然开发商将该幢房屋宣传为小区会所,那么这幢房屋就应当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将其对外出售。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开发商当然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同时,A公司也表示,A公司作为该幢房屋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已经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已经成为该幢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业主无权向其主张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业主们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
11、得对该幢房屋的共有权利?,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现代社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多层扩展,一栋建筑物的不同部分或不同房间分别由不同的所有人所有是城市住宅的普遍情况。,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当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业主的成员权。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12、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的范围 满足下列条件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构造独立,能明确区分;利用独立,可排他使用;可登记成特定业主所有。露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在销售时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
13、中。,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范围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共有部分。,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14、,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包含的共有关系使区分所有权人形成一个团体,成员权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该团体的一员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权利;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对共用部分(如屋面、墙面)收益的请求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5、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包括整幢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只要符合“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三项条件,就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也就是说,除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外,通常情况下的会所、幼儿园、学校、地下车库位或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房屋,只要符合物权登记要求能够登记房屋产权的,均将视为专用部分而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就这一案例来说,业主与开发商所争议的会所建筑完全符合新司法解释对专用部分的三项界定条件,并已实际经登记由A公司(特定业主)享有其所有权。在此基础上,业
16、主如果要求获得该会所建筑的所有权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物业管理事业及有关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并得以发展。概括地说,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主要表现出下列一些特点:,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初,深圳借鉴香港物业管理经验,于1981年3月10日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开始在我国内地部分城市陆续出现。通过对比专业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的实践效果,各级政府逐步认识到物业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房地产管理技术方面的改良,还应当是中国房地产管理经营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方面重大革新的突破口。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建设部开始有计划地组织物业管理新模式在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应用,组织全国
17、文明住宅小区的考评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与物业管理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1994年3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以发布了全国第一个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3月23日,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此,物业管理在房地产业中的法律地位逐步确立起来,各地方都陆续出台了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国物业管
18、理实施的开始和重点都是住宅小区,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部门性规章就定名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而且现行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都也是直接针对居住物业的管理制定的,而对非居住物业的管理,则规定可参照居住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执行。省级物业管理规范文件中,只有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试图将非居住物业与居住物业一样直接纳入该办法适用范围,但就其规定的内容而言,也未能针对非居住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一些特别规定。因此,中国非居住物业管理的立法内容还有待充实。,1999年10月,建设部制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而在1999年之前,上海、深圳等地已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
19、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而深圳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从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角度来了解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过程,并能运用相应法规来解决实际的案例。,本节教学重点,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20多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批关于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也出台了许多物业管理条例或物业管理的办法以及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下将按照时间的先后,对全国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逐一简介。,(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部门规章。第四条指出:“住宅小
20、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该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为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作为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为各省、市、区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2007年9月,该办法被废止。,(二)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6),1996年2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对服务费用收取的原则和服务费用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与服务费用纠纷,促进物业管理事业
21、的健康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04年1月,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制定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被废止。,(三)物业管理示范文本(19971999),1997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8月建设部制订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99年10月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三个示范文本已成为物业管理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不可缺少规范性文件。,(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2007),1998年12月,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
22、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和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9、2004、2007),1999年10月,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试行办法,建立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的标准及申请材料、审批程序与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建
23、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2007年11月,建设部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进行修改。,(六)物业管理条例(2003、2007),2002年10月国家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以用来规范我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草案曾于2002年10月分别在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全文公布,在广泛听取、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对草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和完善,于2003年5月28日在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九
2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物业管理条例并正式发布,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七)业主大会规程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2009),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制定发布了业主大会规程,首次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同时,建设部还印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的实施,进一步地确定了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地位,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进人了新的时期。200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自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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