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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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宣贯,一、修订的必要性(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上海市于1997年制定颁布了DB31/199-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沪标),并于1998年起实施。现行沪标根据本市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特殊保护水域控制要求、比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多11个污染物项目,其中化学需氧量等部分项目的标准限值严于国标。近11年来,该标准是上海市最主要的污水排放标准,对上海市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修订的必要性(2),1、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各
2、行业标准衔接问题上海实施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标准体系不匹配;现行沪标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存在交叉使用;标准限值与国家新颁行业标准比较的宽严问题。2、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衔接,受纳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过于繁复,某些标准限值不尽合理3、部分检测方法标准已落后甚至淘汰,不能满足污染源的监测要求,与近年来环境监测单位的能力建设发展进程不匹配4、无法满足近年来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新要求监督性检查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的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太湖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二、修订原则与要求(1),修订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衔接,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与国家有关政策的匹配
3、;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现行沪标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内容、条款、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标准等进行修订/增订;标准的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起到引导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改进废水处理技术的作用;,二、修订原则与要求(2),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标准分级、标准执行分期、污染物控制项目设置、限值和分级较为科学、合理;修订标准后污染物的初始达标率可达80以上;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规范要求;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符合有关标准化的要求。,三、标准修订要点,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4、取消了现源和新源之分,即取消了污染源的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分新旧源执行同一标准;保留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方法,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对1个微生物指标统一了名称,增设了18个污染物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四、修订的重点,1.标准的适用范围(1),1.标准的适用范围(2),标准1.2条: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上海市全境实施,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医疗机构废水纳管执行 GB 18466 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地
5、方标准 DB 31/44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若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按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本修订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3),标准1.3条: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上海市目前涉及的仅为青浦区)内涉及环保部200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13个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直排水体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DB 31/44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
6、内;今后国家新规定在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自其标准规定实施之日起脱离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直排水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纳管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1.标准的适用范围(4),标准1.4条:标准1.2、1.3条规定之外且不在特殊保护水域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修订标准规定的16个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直排水体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纳管执行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纳管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今后国家新制/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自其标准实施之日起脱离本标准适用范围,执
7、行相应的行业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4),标准1.4条与1.5条:余下的所有排污单位:直排水体的排污单位均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纳管污水执行 DB 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但纳管污水中的一类污染物和14项有毒污染物分别按本修订标准表1的B级和表2的二级限值执行。有毒污染物定义: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标准修订前后的适用范围变化特点: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比现行沪标小;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动态的,且可能愈来愈小;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体系基本接轨。,1.标准的适用范围(5),2.1.现行沪标受纳水域分类原则,现行沪标将污染物排放去向按上海市当时的实际情况设置为特殊保护水域、
8、保护水域、一般水域、长江口、杭州湾、污水总管、污水处理厂等。这种分类的不足之处是未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上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环境功能区直接对应。现行沪标的特殊保护水域的定义已不符合目前的状况,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同级的功能区还包括陈行水库和青草沙水源地。,2.2.现行沪标标准分级方法(1),第一类污染物有3个级别,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其他水域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由于特殊保护水域A、B两个级别的排放限值相同,实际为2个级别;第二类污染物在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其他地区按
9、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包括纳管标准),共5个级别。,2.2.现行沪标标准分级方法(2),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物项目及其标准限值与一般保护水域(现行沪标一级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基本相同,只是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微生物指标等4个项目上有所区别,且氨氮和大肠菌群数的一级排放标准甚至严于准水源保护区标准。,2.3.修订标准的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1),修订标准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区类别和海水水质标准作为分类基准,按第一、第二类污染物实行分级排放标准。修订标准中特殊保护水域定义: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水源保护区与准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
10、排放的水域除外。,2.3.修订标准的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2),第一类污染物:按特殊保护水域和其他环境功能区与纳管污水,分别执行两个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标准中的表1);第二类污染物:按特殊保护水域、III类环境功能水域(水源准保护区除外)及近海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和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及近海三、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分别执行特殊保护水域、一级、二级共三个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标准中的表2)。,2.4.取消现源、新源(1),现行沪标将以标准实施日(1998年1月1日)为界限,现源和新源分别执行两个标准,其原因是原来的某些标准限值较低,按原来的标准限值建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能达不到现行沪标
11、的要求。现行沪标向前(过去)分时间段方式的缺陷是现源可长期执行较宽松的标准,无督促改进污染源排放达到新源排放标准的措施和时间节点,已不适应目前上海市水污染源治理的现状和要求。,2.4.取消现源、新源(2),现行沪标中现源、新源在执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无区别,在执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新源比现源增加了18个污染物项目,其余45个项目两个级别计90个标准限值中,只有悬浮物等7项指标计9个标准限值有区别。,考虑到:现行沪标已执行了11年;本次修订对大多数污染物指标限值未进行修改,修改的指标值和新设置的指标限值均参照有关排放标准的指标
12、定值;监督监测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按修订标准评价,仍有80%以上的企业能够达标;综上,修订标准取消了现源新源之分,从实施日起执行统一标准。,2.4.取消现源、新源可行性(3),3.1.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现行沪标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类方法,将80项污染物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63项。修订标准沿续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现行沪标的基本分类方法,对污染物的分类方式未做原则性修改。,3.2.第一类污染物设置,现行沪标中第一类污染物为17个污染物项目,分别为重金属指标、放射性指标及苯并(a)芘。修订标准对17个第一类污染物项目予以全部保留。,3.3.第二类污染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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