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IV).ppt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IV).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IV).ppt(7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第十二章票据法主讲:卢运辉,第十二章票据法,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票据的概念、特点及种类;2、认识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类型;3、领会票据的伪造、变造概念及法律后果;4、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行为的基本程序;5、掌握本票的出票及其付款;6、掌握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付款。,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
2、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分为两类: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
3、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被背书人等。其中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基本当事人,即成立票据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当事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负有担保票据义务履行的人。收款人是指接受票据并有权请求受领票据所载金额的人,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一定数额的金钱。,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1、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
4、据关系为目的行为。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1)因欺诈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2)因偷盗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3)因胁迫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4)因恶意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3、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
5、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保证 第三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附属票据行为。5、付款 是指票据持有人于付款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时,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6、追索 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票人处受让票据。(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
6、票据。,2、票据权利取得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另外可因时效届满面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
7、日起3个月。,(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五)票据权利的补救 1、采取补救措施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2、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四、票据的抗辩(一)概念 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二)票据的抗辩的种类 1、对物的抗辩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
8、)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之间相互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的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
9、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五、票据的伪造 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六、票据的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10、,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变造人除按照变造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3、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汇票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票据。,(二)汇票的种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不同
11、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4、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5、以银行对付款要求不同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
12、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顶(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点 汇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合同号码等。,(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并不因此承担付款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
13、位,在其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二)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转让背书的形
14、式(1)关于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收人的记载 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第一、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部分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将汇票金额分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 工业 工程 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 课程 IV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780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