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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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胡锦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层次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定的税收协定和国际惯例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五、省级地方政府、税务机关颁布的政策。,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3年10月31
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3、条例,第一次修订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第二次修订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6,个人所得税法-税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7,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计征,以个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免税、
4、减税与税额抵免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于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免征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8,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月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5、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9,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减税与税额抵免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
6、元)、资深院士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或列支)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10,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或列支)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 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
7、补偿。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1,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工资薪金所得 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
8、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7号二
9、八年七月一日,12,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七日财税20088号),13,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3、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723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14,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4、安置费收入 自2000年6月1日起,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所税。(国税发200077号)5、经济补偿收入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所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11、国税发200077号)宁波市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7.5万元(包括7.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7.5万元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5月31日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波市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免税标准为不超过6万元)。,15,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例;某高级会计师甲与公司解除合同,他前12个月的工资、薪金月平均为7000元,在公司工作了8年另2个月,公司支付甲一次性经济补偿费80400元,问公司对其应代扣的个所税是多少?计算步骤;一、经济补偿费
12、是否超过当地的政府标准 80400-63000(7000*9年)=17400元 17400元应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经济补偿费是否超过当地的税务标准 80400-75000=5400元三、寻找税率 5400/9=600元(年限大于12年的按12年计算)10%,-25元四、计算应缴税额(600*10%-25)*9=315元,16,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6、按规定缴付和领取的“四金”所得A、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B、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13、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C、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财税字(1997)144号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
14、00610号,17,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7、差旅费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财税字199614号 我们单位为80元/天。其中:50元为餐费,15元为交通补贴,15元为通讯费8、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由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于征税。国税发199489号9、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18,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10、通讯工具补贴补助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
15、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 宁波市通讯补贴标准300元/人、月。,19,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所得不征税;1、独生子女费2、托儿补助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费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20,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笫五条,21,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减征,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22,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减征,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
17、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财税2003204号 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财税2004172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财税200666号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财税200668号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
18、金会-财税200667号,23,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减征,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4,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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