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释疑详细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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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博导:邹建华(0)02084110676(M)13902205568 E-mai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特别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大陆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对新招收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中国大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
3、动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大陆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
4、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
5、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大陆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中国大陆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中国大陆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
6、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劳资双方不平衡关系无法缓解,背离了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中国大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根据中国大陆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近65%以上的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周工作时间达到53小时以上;近60%的劳
7、动者完全得不到或部分得不到加班工资。而许多严重侵权行为的发生又都是与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紧密相联。针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社会法,立法就理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占13%,个体经济组织更低,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只有1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已经成为必须加以解决的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不利于提高劳动
8、者的就业质量,从长远看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果从立法上对劳动合同制度加以规范和完善,将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奠定长期的基础。劳动合同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同时,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劳动合同法中立法定位也是向劳动者倾斜。,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不能取代劳动法。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适用范围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只是劳动合同及相关内容,适用范围主要侧重于劳动合同制度。从两个法的适用范围就可以看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或者说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可见,两部法律在各自的适
9、用范围内继续规范其调整的劳动关系,只是在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中国大陆的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
10、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中国大陆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国家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均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劳动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解释:本条中的“等组织”,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12、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故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条是依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即阐明了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若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说明了合同当事人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解释:1.用人
13、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5.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14、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且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后还需告示。在此需掌握如下要点: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
15、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根据实施细则的解释: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16、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17、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本条说明了三方机制成立的主体和作用。其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其作用是: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不但赋予了企业工会维权的权利,而且也规范了其使命。但现实中大多数工会主席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
18、很难维护。在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就有可能不便和不敢维权。,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实施细则的解释: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是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还需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目的有
19、二:一是明确了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二是清楚说明了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即是说劳动关系不是始自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反之,已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视为劳动关系的建立。,*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规定了劳资双方均有告知的义务,也即知情权。劳资任何一方若隐瞒了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当然,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
20、;同样,与合同无关的商业秘密资方也可拒绝回答。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以便保留相关证据。同样,劳动者在应聘时不得作出虚假的陈述和提交虚假的证件,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故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的应聘资料保存以作为证据之用;并且,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详细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否则,若疏于了解即使劳动者未主动告知,劳动者也可免责。,*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在实务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
21、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是指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但录用后分期发放绩效工资不在此列。从实践上看,企业往往是对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和钱财工作的劳动者才需提供担保,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工作(在资格相同时)应由谁做,所以如果与用人单位无亲无故的新人,是很难得到上述岗位。实质上若要得到上述岗位的劳动者一般要提供被用人单位信得过的第三者的推荐,而法律并未禁止推荐。但根据实施细则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
22、等。,*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条规定是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
23、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在劳动法的规定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警慑力。,根据实施细则的解释: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
24、行。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月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
25、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2008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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