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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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与学校的责任,谭晓玉博士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特约研究员,归责原则,归责,也即责任归谁;归责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依据何种准则确定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认为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条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责任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如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
2、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在三个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其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仅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适用。三种归责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校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学校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责任。过错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形,即“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幼儿园、学校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读职、失职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指教师明
3、知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有关规定,但仍有意为之或放任不管。“过失”包括疏忽过失或轻信过失,前者指教师对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何理解“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所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对“学校管理不当”的排除,它要求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选择适当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明显缺陷或疏漏,采取各种积极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这里关键要求学校对“管理不当”隐患有清晰的认识,排除“不当”隐患,
4、确保“管理并无不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其内涵是不同的。,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组织安排的学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
5、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校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学生擅自离校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不可抗力造成,体育课跑四百米11岁女生猝死,案情四()班下午第一节上体育课,内容要是米中跑测试(之前学生们已参加了个课时的中跑训练)。李老师和平常一样,
6、先安排女生到小操场做放松准备活动(男女生是分开测试的),活动开始后学生分成人一组人一排到大操场参加测试。岁女生杨被分在第二组第二排,起跑前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情况,跑出米远时,突然扑倒。正在给另一班上课的体育老师和李老师二人飞快地跑过去将杨扶起来,发现杨双目紧闭,身体发僵,脸色苍白,嘴唇发黑,呼吸也似乎已经停止,两人遂立即对其进行掐人中、掐虎口、人工呼吸等救助工作,又赶紧通知校办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车未到,等不及的校方赶紧叫来一辆出租,将杨送到最近的医院(学校距医院不到两公里)。在将杨送往医院的车上,杨和另两名体育老师一直没停过对杨进行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6天后死在了医院脑外科的重症
7、室。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她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脑部和心电图、血液等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结论是死亡不明。,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父说,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学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多元的抢救费,后来天近万元住院费都是他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应该设校医。他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准
8、备将校方告上法庭,教育部门获悉意外发生后,当天就派人积极参与双方的协调处理工作。,校方则认为学生死因未明,不能确认是学校的错。学校认为体育老师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上课的,学校的管理也很规范,意外发生后校方的处理也及时正确,故不应对杨的猝伤死亡负法律责任,但从道义角度出发,愿意给家长以合理范围内的人道援助。校方表示如果杨家按法律程序查出死因,证实是校方的责任,他们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分析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入学时进行体验时没有检查出任何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
9、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切,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校园附近施工毛竹扎死学生,案情一天中午,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评析本案的责任应当
10、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外,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工地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从容中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提主要责任。,交接
11、出差错,家长老师都有责,案情中午1点10分左右,就读于某学前班6岁女生刘某由其外祖父送至学校大门口外的小商店前便转身返家。下午4:40分,放学时分,刘某家长委托高年级一学生来接刘某回家,学前班老师告诉来接的学生说,刘某整个下午就没有来校上学,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刘的书包,全班同学都说下午没有见到刘某。发现刘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晚上7:00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大约八里外的一渔塘里发现了已遭到犯罪嫌疑人奸污了的刘某的尸体。事情发生后,刘某家长情绪激动,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目前此案尚在侦破,罪犯尚未服法。刘某
12、家长与学校的纠纷尚未了断。,评析刘某遭到奸杀,犯罪嫌疑人应当绳之以法。问题是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承担赔偿。刘某年仅6岁,属于无中与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死亡负责不否,取决于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2、学校是否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负责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员是否亲自从学
13、生监护人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离)到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3、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学校是否妥善处善后事宜。,据调查,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协议,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它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学生监护人签署了责任协议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刘的外祖父(法定监护人)只将刘送至学校门口,没有亲自将孩子交送到老师手中,监护人的职责尚没有发生转移,属于监护不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中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刘的外祖父提前40分钟将孩子送至校门口,校方当时没有当班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不存在疏于管理;但学校负责老师下午上课时发
14、现刘某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向刘的家长问询、通报,未能履告知义务。刘的当班老师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综上所述,刘的家长由于监护职责不力,对刘的不幸被奸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方面由于部分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一定(次要)责任。,校内午餐间相互嬉戏眼受伤,案例13岁的刘与12岁的张均为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午餐期间天生贪玩的刘,在学校餐厅吃完饭后便与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两人感觉乏味无无聊,张这时发现位于礼堂另一角的主席台上有一张破旧不堪的竹凉床。张从床上折下一块一米多长的竹片,对准一乒乓球台一阵猛打,刘也感得好玩,就从张手中取过一
15、根,两人对着台子,面对面地抽打起来。正在教室午休的学生干部李来到礼堂,对两人加以制止。但两人对李的劝阻不但不听,反而打的更起劲。几分钟后,刘一时兴起,跨上球台,试图占据有力位置后用竹片与张对打,不料还未站稳,张手中的竹片断头就飞进刘的左眼,血从刘的眼眶中流出。刘双手紧捂双眼,痛得身体紧缩一团,不住地呻吟起来。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刘的左眼内被植入一颗假眼。,刘出院后,其父母四处为儿子讨说法,一纸诉状将学校连同张告上法庭。3月14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因伤所受各项损失由张赔偿60%,学校40%。判决后,学校不服,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
16、认为,刘张在课余时间做危险游戏,不听班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受伤,张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不听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予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因伤致残所受的损失医疗费、义眼配置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由张赔偿50%,学校25%,刘自负25%。,分析 这是一起三方承担责任的
17、校园伤害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本案中的三方当事人肇事学生、受伤学生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两个学生的过错表现在:事故发生在课余休息时间,学生刘和张相互玩耍打闹,造成刘左眼伤残,两同学均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具有认识自己所玩游戏的危险性及预见玩这种游戏后果的严重性,但仍然玩,而且在别人劝阻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作为造成刘受伤致残的直接行为人,张应当负主要责任,刘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种管理是法律规定的有限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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