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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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本讲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交付中的责任分配货运事故的种类索赔理赔共同海损,重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理赔,1,第九章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处理货运事故主要依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法规和国内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国际航运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对处理货运事故也起着重要作用。,关于国际航运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许多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并结合本国情况制定了国内法规。,关于国际航运的三个国际公约我国都没有参加,也没有像有的国家一样,直接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同时也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
2、际惯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9.1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四项,即适航、管货、不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四项责任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1、适航,3,船舶适航主要包括三方面:适船、适船员、适货,1、适航,(1)适航义务的内容和标准,(2)适航义务的时间,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开航之前和开航
3、当时,并不要求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3)适航的主观要求,谨慎处理合理程度上必要的注意,(4)不适航的后果,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是绝对的,一旦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就要对货主负责,而不能以没有过错为抗辩理由。,(5)集装箱与适航,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4,首先是装载其次是搬移和积载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最后是卸载,2、管货,(1)管货义务的内容,(2)管货的主观要求,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3)管货义务的时间,管货义务的时间应该是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整个货运期间。,海商法第48条规定:“
4、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4)积载和适航,不恰当货物的积载既可能引发管理货物问题,也可能引发适航问题,5,3、不绕航,(1)绕航的概念,绕航(properly and carefully)是指船舶离开了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的航线的行为。,(2)绕航的后果,绕航一直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不合理绕航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将承担责任。,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3)合理绕航,如果绕航是
5、合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6,海商法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大,为了适当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又规定了承运人对于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于赔偿责任的事项。这些免责事项(Catalogue of exception)是法定的,可以减少或放弃,但不能用合同增加,因此称为“最高法定免责事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7,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限制;
6、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2、航行过失免责,(1)含义(2)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3)驾驶和管船的过失与不适航的区别,8,海牙规则:钩到钩汉堡规则:港到港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分为两种情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责任期间的不同规定,2、责任期间的含义,责任期间:严格地讲,应称为“强制责任期间”,因为这段期间内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如果
7、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必须负责赔偿,而不能用合同约定来减轻这种责任。,9,2、责任期间的含义,合同期间: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续的期间,它应该包括从合同签订到货物交付的全部时间,这段时间内承运人应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法津规定承运人一般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期间:是指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特定期间。,在责任期间以内,海商法对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用合同改变,而在责任期间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承运人的责任限制(limit or liability)是指,已明确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支付赔偿金的最高限额。,
8、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海牙规则:每包或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666.67SDR(或者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2SDR(或30金法郎)。汉堡规则: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835SDR或每公斤2.5SDR。,中国海商法采纳维斯比规则。中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在规定赔偿限额同时,又指出,“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11,9.2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是:妥善包装货物并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货物资料;办理托运货物所需的各种手续;托运危险货物时妥善包装和标志并通知
9、承运人其名称、性质和预防危害的措施;支付运费。,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承运人应该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托运人追偿。,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货物资料,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因托运人包装不良或申报资料不正确享有受偿的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12,办理货运手续,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好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托运危险品的责任,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
10、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危险货物正式名称、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的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支付运费,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13,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度。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只有在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的情况下,货主才承担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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