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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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三,主讲:钱玉林 李云波 焦富民,(债 权 法),债权总法,3,目 录,第一章 债法概述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第四章 债的保全第五章 债的担保,4,债法总论提纲,第一章 债法概述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功能分类第二章 债的履行概念,履行原则不履行与不当履行受领迟延第三章 债的变更,移转与消灭变更移转消灭,5,第四章 债的保全概述代位权撤销权第五章 债的担保概述保证定金担保物权,6,一些参考资料,一、法律法规类1、民法通则第五章第2节;意见之四(二)1041322、合同法总则部分、解释(一)3、提存公证规则4、担保法及解释,7,二、著作类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2、王泽鉴:债法原理(
2、13册)3、史尚宽:债法总论4、张广兴:债法总论5、王全弟主编:债法总论6、郭明瑞主编:民法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8、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8,第一章 债法概述,第一节 债与债法的概念一、什么是债(一)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概念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相对于一般社会关系而言。2、债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3、债存在于特定人之间的。主体的特定性。,9,4、债以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在这里须注意。(1)请求。使其与支配权关系相对应。(2)为特定行为债的标的给付 A:行为特定 B:其包括积极行为:作为
3、,和 消极行为:不作为。5、一般认为,债是财产法律关系。,10,(二)历史与我国现行法规定1、源于古罗马法,其拉丁文为obligatio。2、我国古代债通“责”,指欠人钱财,现在此意义已随清末变法而改变。3、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了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此概念有几处不妥(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11,(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三、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
4、特定行为。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2,二、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债法的概念,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名称问题。对调整债的法律以何名来表述,有不同的方式。1、称其为债权法。(日本民法典第三编)2、称其为债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3、称其为债的关系法。(德国民法典第二编)4、称其为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编),13,(二)债法的特性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相对。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14,(三)债法的地位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
5、体系化的一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称之为债权编。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相并列。,15,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16,第二节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
6、因素。包括:一、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一)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17,(2)其为相对权,具有相对性,指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物权为绝对权),18,(3)其设立具有任意性;(物权设定具法定性)(4)具有平等性,(比如一物二卖)。(物权具有优先性)(5)债权的相容性。两层含义:(物权具有排他性)A:不能排斥他人干涉;B、同一标的之上可存在数个债权。,19,2、债权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能;(债
7、权的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能;(债权的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能;(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债权的处分力)不具有这四种权能的债权可被称为不完全债权。,20,3、债权的物权化指使相对性的债权亦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主要包括(1)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2)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主要适用于房地产买卖中),21,4、债权的相对性受到冲击:A:债权之物权化现象C: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D:债的保全制度E:涉第三人合同,22,(二)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1、特征:(1)内容上的特定性。(客观上)(2)履行上的
8、积极性。(主观上)2、债的义务群(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23,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独立意义,仅有辅助功能,其目的不在决定合同类型,而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4,(2)附随义务发生的依据:非约定,而是法定,其义务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类型:注意通知协助保密此外,还有人将其按合同缔约阶段来分类。,25,效力:不履行此种义务造成对方损害时亦负损害赔偿责任。1、请求赔偿2、解除合同,26,(3
9、)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27,3、自然债务:指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主要有如下情形:(1)赌债。如甲对乙说,我可在50分钟内喝掉10瓶啤酒,乙说,你吹牛,你真要能喝掉,我明天给你2000块钱。甲果然作到,向乙索款,乙拒绝。(2)诉讼时效消灭后的债务。4、债务与责任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一般与违法与违约相联系,是一种补救措施。亦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28,三、债的客体(标的)给付(一)概念:指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二)条件:1、合
10、法。2、确定。3、适格。,29,(三)形态(以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划分)1、交付财产;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服务);5、提交成果;etc,30,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了两种原因:合同与法律规定。此种规定有缺漏。依现行学理观点,可将其原因归纳如下: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须注意:1、是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2、据以产生合同之债的合同必为合法有效。,31,二、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注意:1、不法侵害2、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权益。3、造成损害4、一般要求有过错,
11、无过错为例外思考: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责任,还是直接产生债?,32,三、不当得利(通则第九十二条)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源于古罗马法上的condictio(请求返还诉权)。(一)构成要素: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他方受损失。(1)一方受益:积极受益和消极受益;(2)他方受损;(3)限于财产。,33,2、一方受益和他方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受益无合法的依据。(二)表现:1、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非债清偿)但下列情形中,一方虽无给付义务,另一方得利也非不当得利。,34,A、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B、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C、明知无给付
12、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D、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E、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如合同之解除,35,2、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1)基于受益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获得利益。(2)基于受害人的非给付行为。(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36,(三)其法律效果1、受损失方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得利方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利益返还的范围。(1)受益人为善意。以现存利益为限。(2)受益人为恶意。其所受领的不当得利及其利息、基于不当得利而生的新利益。(3)初为善意,后为恶意,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37,(四)
13、巧用不当得利,挽回巨额借款 甲与乙为好友,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2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乙急需用钱,要求甲偿还。甲拒绝还款,且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乙以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乙以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重新提起诉讼,并举证证明了从自己的账户上向甲的账户上汇款的证据。甲因不能举证证明这二十万元来源的合理性,败诉。,38,四、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则第93条。)(一)构成1、管理他人事务。(1)管理。包括多种表现形式。(2)所管理之事务合法且非必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可办理
14、的事务。2、管理的目的是为他人利益。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法律效力的,39,1、阻却违法2、管理人的义务(1)通知本人(2)适当管理(3)报告与计算3、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2)清偿必要债务。(3)赔偿损害。注意:学者一般不承认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40,五、缔约过失(见合同法第42、43、58、59条)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
15、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41,六、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遗赠、设定幸运奖、悬赏广告。其构成为:1、其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2、其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3、它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42,七、其他如基于法院判决产生的父对女应增加生活费。,43,第四节 债的功能,通说认为:债是可期待的信用。张俊浩:债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王家福: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郭明瑞:债的目的是保障财产能够从一个主体移转
16、给另一主体,故可称其为一种信用关系。,44,我的看法:应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来看:1、合同之债:其功能在于保护当事人间的信赖与期待。2、无因管理之债:适当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鼓励互助行为”两项原则,使管理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3、不当得利之债:调整不合法的利益变动。4、侵权行为之债:弥补损害,平衡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45,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划分标准:债的发生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二)内容:1、法定之债:否。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2、意定之债:可。如合同、单方允诺。,第五节 债的分类,46,(三)划分意义:便于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
17、法律。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一)划分标准:据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二)内容:1、特定(物)之债:是。2、种类(物)之债:否。,47,(三)划分意义:1、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特定之债,无。种类之债,有。2、所有权和风险移转时间不同。特定之债: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时起转移。3、履行不能的存在程度不同特定之债:标的物灭失,履行不能种类之债:一般不存在此问题,48,三、主债与从债(一)标准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之间的主从关系。(二)内容: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2、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三)意义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
18、的效力,随主债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终止而终止。,49,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标准: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二)内容:1、单一之债:主体双方均为一人。2、多数人之债: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多人(二)意义: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50,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针对多数人之债)(一)标准:据多数人之债中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二)内容:1、按份之债:(通则86条)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数个债权人之间或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51,2、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19、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52,(三)连带之债。1、发生原因:法律规定:A:个人合伙债务。(通则35条)B:企业法人合伙型联营债务。(通则52条)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通则65、66、67条)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之债。(通则130条)E:暂时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民通意见22),53,F: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对外债务及其造成损失G:夫妻离婚后对婚前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之债(婚姻法41)H: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合同法272)I:公司法规定的连带之债J:票据法上的连带之债K: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
20、定了大量的连带之债,54,意定:A: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B:单方法律行为。2、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3)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4)债的多数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55,3、效力(1)外部: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数人一方中,任何一人的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均对该方内的其他人产生有效。(2)内部:求偿权返还义务。,56,4、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如甲在乙餐馆中用餐,丙丁互殴,丁出手殴丙,但误伤了
21、甲。,57,其构成:(1)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2)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4)债务人为多人,债权人享有数项请求权,若债权人完全实现了某一项请求权,就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58,5、并存的与补充的连带之债(1)并存的:债权人可要求数个债权人同时履行债务(2)补充的:债权人必先要求其一履行,得不到实现者方可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59,六、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划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可选择性。(二)内容: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22、选择之债履行标的一经选定则成为简单之债。,60,(三)选择之债1、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给付形式的选择。2、选择之债经当事人的选择即为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当事人订立合同。(2)行使选择权。选择权除法律或合同明定,归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3)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61,七、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62,八、货币之债(金钱之债)、非货币之债(一)货币之债:指以支付一定数额和形式的货币作为标的的债。(二)非货币之债非以支付特定
23、数额和形式的货币作为标的的债。(三)法律意义货币之债不履行,一般不得以履行不能为抗辩,63,九、原本之债与利息之债(一)一般二者并存,且存在主从关系。(二)利息之债:因原本而产生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一种报偿。约定利息法定利益利息之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64,小练习,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65,甲为买方,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者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行期内,乙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处,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
24、,甲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国光就拒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当事人间的关系为选择之债B甲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C乙有选择权,故甲不能拒收D选择之债的选择仅能归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行使选择权。,66,(07卷三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
25、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67,(2006卷三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 10 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 200 元,衣物损失 1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 100 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 200 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 300 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68,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概念: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69,二、与两个术语的区别1、与给付:给付作为债的标的,是抽象的、静态的。而履行则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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