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视听产业发展之着作权瓶颈与困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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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視聽產業發展之著作權瓶頸與困境,張懿云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2009.12.24.,2,視聽產業與視聽著作,電影有線、無線、衛星電視廣播 ex.廣告音樂問題 ex.小吃店單純開機議題網路廣播(webcasting,simulcasting)ex.中華電信MOD問題KTV視聽娛樂業 ex.錢櫃、好樂迪視聽租賃業 ex.亞藝、百視達數位內容產業 ex.線上遊戲,3,壹、著作類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著作類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4,視聽著作之
2、定義與概念,一、伯恩公約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5,採廣義電影著作之概念,-廣告影片-包括電視影片-現場製作的電視節目也受保護?有關電影著作的保護是否必須附著在有體媒介物上的爭議問題,1967斯德歌爾摩會議上,最後決定,交由各締約國國內法決定之。,6,二、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7,貳、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一、
3、有形的利用(in krperlicher Form)1.22 重製權 2.27 公開展示權 3.28-1 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權 4.29 出租權二、無形的利用(in unkrperlicher Form)5.23 公開播送權 7.25 公開上映權 8.26 公開演出權 9.26之1 公開傳輸權三、10.28 改作或編輯權,8,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9,公開上映之定義,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該著作內容(第3條第1項第8款)。至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
4、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第3條第2項)。,10,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 I 著作人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III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11,公開演出之定義,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唱歌、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觀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3條第1項第9款),12,公
5、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 播送其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13,公開播送之定義,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3條第1項第7款),14,參、問題緣起,線上電影資料庫計畫觸礁 Q1:除了取得電影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外,是否 還應就該電影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 曲或背景音樂等),另外
6、再支付音樂著作人 報酬?電影上之其他著作或鄰接權人(語文、錄音著作權人、表演人等)是否亦享有相同權 利?Q2:電影公司是否有權授予其網路公開傳輸之 利用?,15,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疑問 問題一:電影院放映電影,是公開上 映該視聽著作之行為 Q1:該電影之音樂著作或其他著作之權 利人是否也可同時主張權利?Q2:在音樂著作而言,是屬於音樂著作 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16,主管機關解釋函(1/2),戲院放映電影之行為,係屬於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之行為。戲院除了應該向視聽著作人支付報酬外,音樂著作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主張權利。【(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90)智著字第0906000
7、4790號】,17,主管機關解釋函(2/2),但如果該電影是經電視公司之電視頻道播送時,除了該視聽著作人得主張權利外,該視聽著作之音樂著作人,亦得主張權利。【(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18,問題二:KTV播放影音視聽著作,應該也 是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的情形 KTV業者,除了支付視聽著作人之公開上映費用外,即不用再另外支付該視聽著作之音樂著作權人費用?,19,【(84)台內著會發 字第8418337】,(1)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惟無人演唱,係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又其並非錄音著作,因此前述行為,伴唱帶內之音樂著作
8、著作財產權人不得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2)KTV業者播放伴唱帶,又有人配合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前者(KTV業者)之行為係屬於前述之公開上映,後者(消費者)之行為屬於公開演出,伴唱帶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主張權利;至於公開演出之行為人,則不限於實際唱歌之人(消費者),KTV業者亦屬之,因如無KTV業者播放伴唱帶,消費者當無法配合唱歌,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消費者於KTV業場所唱歌均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之故意。,20,【智著 字第0920009396-0號】,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供消費者演唱,除應徵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外,因消費者及KTV業者之行為亦屬於
9、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應徵得伴唱帶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21,【智著 字第0930005492-0號】【智著 字第0930006368-0號】【智著 字第0941600309-0號】【智著 字第0940006985-0號】,如於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就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與音樂著 作之公開演出。是對電腦伴唱機、KTV為特殊解釋?還是全面修正前見解?【(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22,法律爭點(一),未知利用型態之著作權讓與或授權 數位產品是飛利浦公司在1982年左右成功開發的,但一直到90年代才有真正成功結合多樣媒體於同一儲存媒介的產品
10、問世,至於網路及多媒體的線上利用則大約要等到1995年左右才被廣為利用,故而引起不少的爭執。數位重製的問題 線上利用的公開傳輸問題,23,(續一),Vgl.hnlich NEW YORK TIMES v.TASINI,533 U.S.483(2001)Vgl.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Videozweiauswertung III,BGH CR 1995,725ff.*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4項(aufgehoben):著作用益權之授與,並不及於尚未被廣為熟知之利用方式或義務。*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5項:未逐一明示授權內容時,究竟有無移轉用益權?以及究竟授予哪些權利?是屬於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的範
11、圍及其限制如何?都依契約目的而為決定。,24,(續二),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 財 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86年台上763號:目的讓與理論 96智上易9:原告78年間將其攝影著作以幻燈片的形式賣給太魯 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被告(旅行社)將其重製上網。,25,法律爭點(二),視聽著作上,除了視聽著作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著作人權利,可以對視聽
12、著作之利用人主張權利?如果答案屬於肯定,則視聽著作上究竟存有多少權利 人?只有音樂著作的問題嗎?有無語文著作?美術著 作?鄰接權人呢(錄音物製作人、表演人)?如果答案又屬於肯定,則以後視聽著作究竟該如何 被利用?國際著作權規範究竟如何?主管機關的解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不另 存在其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視聽著作 之公開播送,同時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合 理嗎?,26,肆、國際著作權規範,第一節 伯恩公約一、視聽著作之定義與概念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27,二、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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