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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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2、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
3、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
4、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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