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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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14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2013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第三章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幼儿)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五条市、县
3、(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第
4、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第十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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