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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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在侵权篇的适用摘要民法典侵权篇中对公平责任的修订,主要目的为了处理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条款中是以“依法律规定”来削减法官适用公平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不再具有独立适用的功能。有鉴于此,在学理上对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地位进行否定实为重要,并且还要在具体的规范中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条款中关于损失分担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删除,然而此处依旧必须根据法律制度规定进行公平责任的运用,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实施前后公平责任相关演变的阐述,提出了民法典时代对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2、关键字:民法典;公平责任;价值;意义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fairliabilityinthetortofcivilcodeAbstractThemainpurposeoftheamendmentoftheprincipleoffairliabilityinthetortsectionofthecivilcodeistodealwiththeabuseoftheprincipleoffairliabilityinjudicialpracticeInthe1,186tharticleofthecivilcode,thediscretionofthejud
3、getoapplythefairresponsibilityisreducedbyaccordingtothelaw,sothatthe1,186tharticleofthecivilcodenolongerhasthefunctionofindependentapplication.Inviewofthis,itisimportanttodenythestatusoftheprincipleoffairliabilityintheory,andalsotospecifytheapplicableconditionsoftheprincipleoffairliabilityinthespeci
4、ficnorms.Althoughthe1,186tharticleofthecivilcodedeletedtheexpressionof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inthetwenty-fourtharticleofthetortliabilitylaw,itisstillnecessarytoapplythefairliabilityaccordingtothelegalprovisionsbasedonthepartiesnofault,Putforwardtheunderstandingandapplicationoffairresponsibilit
5、yintheeraofcivilcode.Keywords:Thecivilcode.Fairliability;Value;meaning摘要IAbstractI1问题的提出12公平责任的价值和修正意义22. 1公平责任存在的价值23. 2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义33前民法典时期的公平责任64. 1公平责任的相关争议65. 2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74民法典时代的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96. 1受害人无过错96.2 ”法律的规定”范围96.3 “分担损失”的理解115公平责任的未来发展走向13结论14致谢14参考文献161问题的提出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对公平责任做了一般性规定的
6、,其中提到,对于形成的损害,若当事人并无责任,便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分担,后来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其中将“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当事人”具体写为“行为人和受害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因适用范围广、法条表述不清晰等问题而陷入很多理论适用难题。在民法典中,针对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情形。民法典于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修订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能够发现,民法典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而制定出来的,虽然两者公平责任的基本规定是一样的,然而也有许多地方两者是不同的,比如规范功能、适用范围等等,
7、所以,对公平责任条款做进一步学理解释,说明其规范意义和适用规则很有必要。2公平责任的价值和修正意义1.1 公平责任存在的价值公平责任在我国确立至今虽然已有二十余年,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并未被纳入规则原则范畴,对于有没有公平责任存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价值不容质疑的。公平责任是具体规范的价值导向,是法院审判的终极目的。法院审判案件首先以具体规范为指导,仅有当出现具体规范不适用或语意不明确时,才能适用基本原则,从而进行法律填补,公平原则的存在也确实有填补的意义。从确立公平责任的现实依据来分析,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形下,如果从法
8、律条文中找不到任何一个归责原则对该例外情形予以调整,受害人不仅会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所有的损失,这是不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以此类例外情况为基础,可以明确公平责任是为了对两类原则不适用性进行调整,这两类原则即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考虑到当事各方承担的损失。通过对公平责任进行分析能够发现,此处需要按照当事人具体情况来对责任进行划分,令当事人一起来担责,如此就能够令前面两类原则无法适用而导致的法律空白得到充分弥补。从学理上来分析:是在有了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才提出公平责任的,然而它们并无因果关系存在。因为普通侵权损害赔偿是过错责任的优化调整对象,但是公平原则里却
9、并无这一内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公平责任,必须满意一定条件,即除了对前面两类原则进行适用外,需要由法官来按照公平方面的标准要求,对当事人各类情况比如财务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考虑,然后作出合情合理裁决。不言而喻,公平责任不是两个原则的问题,而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填补了法律空白。2. 2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义自民法通则确立公平责任以来,直至民法典实施之前,公平责任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其适用范围。在对民法通则进行制定时,通常将侵权责任归属在立法者对公平责任概念的适用范围。在民法通则时代,公平责任被视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为滥用公平责任留有余地。人们普遍认为,在确立公平责任作为
10、一般规则之初,就确立了第三项独立责任原则,该原则不同于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在侵权案件中广泛采用了公平责任,有悖于公平的价值,例如将公平责任用作“劫富济贫”的工具,不能很好的以公平为价值,照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对公平责任的认定范围广,认识不清,以及理论研究中的许多批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试图通过这种立法来改变这种状况,但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幸运的是,这种变化引起了学术界的反思,并抛弃了公平责任的原则说。所以在侵权责任法时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特别适用的内容,但在相关立法解释中,强调了公平责任应当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但公平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的存在,并未有效改变公平责
11、任滥用现象。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在实施侵权责任法之时,并未明确规定公平责任的具体范围。在实施侵权责任法之后,虽然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运用公平责任确实在一段时间内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但很快就呈上升趋势。一般而言,倘若将公平赔偿责任运用于侵权纠纷案件内,司法机关并不认为,公平责任只能运用于特殊的侵权性案件上。从大多数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通常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来处理。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相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并未发生改变。公平责任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在处理各类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对公平责任加以运用。综上所述,尽管在对公平责任进行研究的
12、过程中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但是仍然没有明确立法方式,所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对公平责任加以运用。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进一步修改了公平责任的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对公平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明确了只有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对公平责任加以运用。从民法典所规定的立法声明中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以及宽泛的适用范围,很难收获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为了使公平责任范畴更加明确,为了对法律尺度进行有机统一,民法典条例将按照实际情况修改成了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公平责任运用范围因此得以进一步确定,该责任也不应被看作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倘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能更好地确定公平
13、责任的适用范围。从公平责任应用范围来看,它通常只局限在特殊意义的侵权责任中,我国立法通过对公平责任的修改可以使这一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平责任理论不仅包含了具体的责任范围,还包含了相应的责任标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其适用范围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基于此,之所以修改这项立法内容,是为了通过立法,进一步判断公平责任的相关标准,因此,该法律对根据实际情况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公平责任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可以基于法律层面进一步减少公平责任判断空间,依照法律规定来限制相应的公平责任裁判。此外,在对该责任的判断标准进行确定的过程中也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由此可见,法律
14、并未将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完全替换为以实际情况为依据,而是将公平责任内的“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并对“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添加。综上所述,从民法典所规定的第1186条相关内容中不难看出,之所以修改公平责任的相关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使其适用范围得以进一步明确,也是为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公平责任相关标准加以限制。3前民法典时期的公平责任2.1 公平责任的相关争议与之相关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将公平责任视作独立归责原则中的一种。在理解公平责任具体性质的时候不仅仅要将其视作一种理论争议,更重要的是,它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时代,公平责任被作为侵权责任的
15、归责原则而广泛适用,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赞同公平责任为独立的归责原则观点,根据“法律原则”的功能可以在整个侵权法中有效,即应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来说,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在上述三种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有效地补充了归责原则体系,使公平责任价值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在实施相应的侵权责任法之后,程晓、郭明瑞等教授一般不会将公平责任视为一种归责原则,在他看来,公平责任不被包含在侵权责任归责范畴,公平责任通常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体现。从归责原则功能的角度来看,在对其责任加以确定的过程中需要以行为人是否犯错为依据,在一般性的倾权行为中,行为
16、人在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过程中应以具体的过程为依据,在对公平责任进行归属的过程中,不能按照无过错责任以及有过错责任的相关原则进行归属。在对公平责任进行归属的过程中,通常要基于正义原则与公平原则来进行。由此可见,不能将公平责任归纳在归责原则中,而是要基于双方无责任与过错情况来采取的一种较为合理的措施。许多人站在否定的立场上,将公平责任视为一种独特的责任形式,作为归责原则的一种形式,公平责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从我国所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不介绍了括无过错责任,还介绍了过错责任,但是公平责任的相关内容并不包含在相关法律中。尽管民法典对具体的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对公平责任的性质进行规定,并未将其视为一
17、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有效补充了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责任,但是并不能对这一责任进行归属界定。此外,由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不能和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处在同一地位和同一高度中。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是基于在一种抽象的法律价值基础之上的,这种抽象的法律价值是基于案件构建的,并非由行为人主观过错造成,也并非由事故造成,因此其被界定为公平的法律价值,这便是法律界争议公平责任是否存在于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主要因素刈。唯有满足两类条件,公平原则才能够适用,这两类条件首先是并无人对损失进行担责;其次是对两类情形都不适用,这两类原则即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和公平责任不适用,那么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公正对待,
18、换句话说,借助公平责任不仅能够对当事人利益进行权衡,也能够对其损害分担进行权衡,对前面提到的两类原则的无条件执行要求进行补充,从而实现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公平价值11O3. 2公平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还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都具有条款结构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是一个完整的条款,而不是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推定类的“引致条款”。经分析可知,在第24条中,只提到出现损害时,受害者、行为者无过错,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规定存在,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可以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有许多案件直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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