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docx
《《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福建省献血条例(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一号福建省献血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
2、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
3、住人口数,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级年度献血计划。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年度献血计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本辖区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每年十二月为
4、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鼓励单位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动员、组织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5、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个人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全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单采血小板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一至二个治疗单位,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两周。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其他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以及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短间隔采集血液。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点,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商场)
6、、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血站根据规划在辖区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固定献血点和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第十一条献血点设置后,因道路改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选定献血点,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设后拆除。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第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时间,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予以支持。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
7、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第十四条血站应当根
8、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献血点的管理,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进行献血知识的宣讲和解释,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采血后发给无偿献血证以及徽章等献血纪念品。献血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献血者,并对检测结果保密。血站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定期进入单位、学校、社区提供献血服务,为献血者提供便利;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献血者名库、采供血信息和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等血液管理相
9、关信息的共享,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订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临床用血管理应当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或者零输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第十七条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第十八条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
10、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办理用血免费手续。用血免费手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
11、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以下优待:(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12、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第二十二条献血者可以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权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开展献血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献血关爱基金,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献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 福建省 献血 条例 修订 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748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