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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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No. ZGC180051)已由自贡市第十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由四川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 布,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3年6月29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
2、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贡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吊牌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 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 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 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牌匾等设施,用以表明其 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筹规划、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 保,融入“盐”、“龙”、“灯”等自贡特色文化元素,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 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
4、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 领导。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 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 动,营造公平
5、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与有关行业规划相衔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二)设置的原则和类型;(三)禁设区、严控区;(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五)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信息栏等的配比、区位及其他要求;(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 量、位置、形式、规格等。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
6、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 听取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干道、重点地段、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其他 城市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数量、位置、形式、尺寸、色彩等 内容。第十条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 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
7、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使用 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使用安全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8、其他应当遵守的事项。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设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设置人身份证明材料;(三)设置人单位证照材料;(四)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六)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四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公示三日无异议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 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
9、,向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材料。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等设置,不得 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中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迟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向设置地县级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备案表;(二)设置效果图或者实景图;(三)设置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内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详细方案,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第十七条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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