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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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 49号)为配套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 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 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2、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 本规则。1.2 股票在本所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或 者存托凭证衍生品种的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事宜,适用本所相关规定;未规定的, 参照适用本规则关于股票的相关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1.4 本所充分发挥对全
3、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 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 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5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 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1.6 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及
4、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7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 诺,对本规则第L 5条、第L6条规定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股票上市和交易第一节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1.1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以下 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适用本节规定。2.1.2 发行人申请公开
5、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本总额的10%;(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A)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本
6、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 整。2.1.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 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羯(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 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四)预计市值不
7、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2.1.4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8、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 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 未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
9、到损害等其他情形。2.1.5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 定。2.1.6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后,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三)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记相关文 件;(五)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六)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如适用);(七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2.1.7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1.8 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 上市的决定。发行人发生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本所可提请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2.1.9 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3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2.2.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
11、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 开发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股票发行的相关公 告,并向本所申请办理发行事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办理发行事宜。2.2.2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 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2. 2. 3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2. 3.1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2.
12、 3.2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2. 3.3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 理财产品。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
13、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3.4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发行人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3.5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14、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1.1.1 3. 6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
15、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2 3.7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 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1.1.3 3.8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 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
16、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四节股份变动管理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 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 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
1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 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2.4.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时间、方式 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 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
18、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 外。2.4.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2.4.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 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 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9、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2.4.7 上市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办 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 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2.4.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 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0、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 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2.4.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二)因违反本所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2.4.10 10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21、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 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
22、定。2.4.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本规则第2. 4.10 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 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2.4.12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4.1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23、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 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2.4.14 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
24、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2.4.1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本规则第2. 4. 14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 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参照 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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