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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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化工医药行业科技创新,规范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小试是指化工医药新产 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 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化工医药中试是 指在小试成功后、工业化生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 定性、安全性和先进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 而进行的科学研
2、究活动;化工医药工业化试验是指针对大规 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 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 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基地(以下简称“试验基地”) 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提供场地和条 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 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或工业化试验而建设的完整的工 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 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第四条 试验基地、试验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符合产业发 展需求、技术先
3、进、风险可控、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试验基地、试验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原则 上单个试验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 的,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总时间不得超过1 年。试验装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第二章试验基地管理第五条试验基地需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 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第六条 在自主申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的基础上,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筛选基础设 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建设试验基地。第七条 试验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 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
4、人员。第八条 试验基地及试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 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 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第九条 试验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 生产装置。第十条 试验基地内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 施、生产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试验项目需 要。从事精细化工、医药化工试验项目的试验基地,原则上 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具备自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的能力。第三章试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试验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符合产业政策 和国家
5、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试验研究。试验装置禁止采用 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企业可 在内部建设试验项目,试验装置应在独立区域单独设置,不 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同时应满足本办法第 H 条规定。第十三条 试验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 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 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 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 试的程序,
6、必要时进行工业化试验。中试单位在中试项目实 施前应做好该项目的小试研发技术总结报告。第十五条 试验基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建设的试 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 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反应风险评估 结果。第十七条 试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 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 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进行评审论证。中试试验项目实施前应将安评报告
7、、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向所在化 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工业化试验 项目实施前还应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十八条试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由有资质单位开展 包含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在内的完整设 计;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试验项目, 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 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第十九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试验项目,应采用 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 量。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原则上 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试验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 氮化
8、、过氧化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采用自动化 控制。第二十条 试验装置与在役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确保在试验装置异常情况下, 不影响关联的在役装置安全。第二十一条 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 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或安 全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 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 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试验装置操作人 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 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试验项目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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