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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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解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解读:本办法旨在调整房地产转让中的存在的问题。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解读: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即排除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形态,房地产转让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解读:
2、房地产转让是以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解读:在西安房地产转让是由西安市建委的下属单位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来管理的。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解读:本条规定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解读:规章中规定了房地产禁止转让的六种情形。特别是第四
4、种和第六种情形比较常见。但是反过来说,比如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没有发生物权效力。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
5、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解读:该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一般程序,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这其中涉及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是房地产转让过程中都涉及哪些税费?第二是这些税费以房屋的成交价格还是房管部门的评估价格为计算标准。(笔者将以西安市房地产交易情况为例,在下一篇博文中详述)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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