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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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 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 知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 捷、高效的原则,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按程序委托下放至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开展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
2、认工 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 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条件的地区或者 下放后履职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 作。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 (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 工作。第二章对象条件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且家庭财产 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限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省 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全市实际,科学研究 制定全市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 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2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
4、员;3 .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4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核实,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员的;5 .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人员;6 .非共同生活的外嫁女;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七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 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可按照该家庭提出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或复审前12个月收入计算,据此确定家庭月人均 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 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
5、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可 参考以下方式核算:L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 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 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证 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 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必要的就业成本,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务工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核算,残疾人可适当提高。(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 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 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
6、,从事工业、建筑业、手 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 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可参 考以下方式核算:1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 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 量核算。2 .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 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 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3 .从事经营类或服务活动的,按照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 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同 规模企业平均收入或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 或将
7、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 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 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 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核 算:1.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个人 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 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 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 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
8、入扣减转移 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 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 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 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可参考以下 方式核算:1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 凭证数额计算。2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 受捐赠(赠送)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3 .赡养(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赡养
9、(抚养、扶养) 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或被赡养(抚养、抚养)对象实际获 得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 推算,或以申请人和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诚信申报 的数额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 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4 .对因各种原因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偿) 金、生活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 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拆迁补偿金中可 扣除必要的搬迁、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和装修等实际支 出)等后核算。(
10、五)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六)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L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 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5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6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7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七)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计算家庭收入 时可予以适当扣减,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核算:L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或患慢性疾 病长期诊治,按规定享受各类医疗保障政策后,剩余的个人 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医疗或医药费用结算单据认 定。2 .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产生
11、的护 理、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器械等自负费用。可根据相关支 出票据认定。3 .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具 体扣减办法。第八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 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核定:1 .银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 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 认定。2 .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或基金净值认定。3 .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 认定。债权按照协
12、议等文本信息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 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4 .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 信息认定。5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 息和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 核查确属拥有不动产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6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 价格综合评估认定。(二)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 (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 .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不超过1套, 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出租类不动产等。8 .不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指起重机
13、、挖掘机、装 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IOO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 等。9 .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参 考以下范围和原则予以适当豁免。1 .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及 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 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小型机动车辆。2 .申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3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突发困
14、难造成生活陷 入困境之前购买的高档家电、住房或者车辆等,各区县民政 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 豁免,切实维护好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 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e救助” 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应至 少有一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具体可分以下情形提出申请:(-)直接申办情形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具有我市户籍且与经常 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15、)提出申请。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 的,可由任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3 .在同一设区市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 籍地不一致的,对行动不便的人员可在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居住地负责受理、审核和确认, 程序完成转介户籍地对其进行管理和资金发放。上述三种情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审核确认、资 金发放等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16、街道办事处)做好入 户调查等相关工作。(二)申请转介情形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分别在我 省不同市域内的,可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上述两种情形,接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在初步调查核实后,要及时向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 地转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 地完成后续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接受申请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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