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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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三、新老办法之比较四、实施新办法需要研究和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若干问题,主要内容,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1、立法环境与目的发生了巨大变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老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和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江苏来说,主要是“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化工厂、小纺织厂、小砖瓦厂”等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厂无证、无照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亟需立法予以查
2、处。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推出一系列放管服措施,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形势的变化使得老办法“以管为主、立足取缔”的立法宗旨完全不能适应。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修订老办法。,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2、职责界定与“四个谁”原则不一致,不适应当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老办法的职责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中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工商部门责任过重、容易被社会误认为是“兜底”部门。如,车库开店是无照经营的重灾区,涉及棋牌、副食、餐饮、理发等多种行业,但在实际中,部分地方政府并不区分是否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
3、房屋用途,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是否涉及治安扰民或者环境污染,存在只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利用何种场所,都是工商部门处理的想法。不少地方,车库开店的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均由工商部门牵头或者兜底处理。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批不管。如,某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一直错误理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为教育部门审批“办学许可证”,就只对其发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就是工商审批,如教育咨询机构、信息咨询机构,此类机构从事的教育培训活动,都应当由工商部门监管。这与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4、的原则不相一致,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对老办法需调整和修订。,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3、信用监管、部门协作以及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理念要求修订与调整老办法。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共享、公示,同时提出社会共治的要求,这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使得老办法显得不相适应,必须调整与修订。,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1、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新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
5、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老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不分、相互推诿、扯皮。新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贯彻了“四个谁”的原则。,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2、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新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
6、、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老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界定过宽,也就是说,查处取缔的范围就宽,对象就多。新办法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也就是说缩小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界定范围,缩小了查处的范围与空间,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体现了鼓励创业的精神。,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3、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新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
7、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老办法有罚款行政、简单执法之嫌,不仅罚款额度大,而且自由裁量幅度也太大。新办法强调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与社会共治。(无照经营:老办法 5万-50万,新办法 1万元一以下;为无照经营提供仓储、运输等:老办法5万-50万,新办法5000元以下),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主责作用,有利于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界定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量各地的具体实际,来确定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而
8、不是一刀切。新办法有五大亮点:一是取消了取缔的说法,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而且如何取缔无法落实;二是区分了无证与无照经营行为,强调了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扩大了无照经营的豁免查处范围,即缩小了查处范围,体现了政府鼓励创业精神;四是大幅降低了处罚幅度,体现了柔性执法;五是引入了信用监管的理念,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契合。,三、新老办法之比较,三、新老办法之比较,老办法共22条,新办法只有19条。1、完全相同的条款:1条。2、完全删除的条款:9条。3、新增的条款:3条。4、修改变化的条款:12条。,1、完全相同的条款只有1条。,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9、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与当前先照后证改革形势不吻合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既然法律法规有规定,在本办法中无需赘述。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办法第八条中已有明确,且国务院【2015】62号文中也有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要求。,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11、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
12、者变卖。,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
13、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上述5条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因此被删除。,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本条是关于无证经营罚则的规定,若法律法规无规定的不能依据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14、,因此,删除此条。,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老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众多行业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尤其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要求,各地都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领
15、导,综治办、工商局以及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业、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工商局。新办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过去的实践表明,虽有联席会议但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查处取缔无照主要是工商部门的事,因此,职能界定不清,容易推诿扯皮,新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避免部门推诿扯皮或单打独斗,防止出现“三不管”。,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
16、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本条主要规定了查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通报等协同监管措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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