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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这个词早期起源于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现在美国破产法叫 Bankruptcy Law,,第一节破产法概述,如果你还不了钱的话,最早用人身奴役来代替你的债务;接下来呢,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最后把它扩展为一种程序,即多个债权人都有利地平等地能够瓜分债务人财产的一个规则,这就是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两种含义:经济意义上的破产:状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和措施 破产法中所说的破产是指法律上的破产,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是一种制度,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从而了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2、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特征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法定程序。破产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了结的一种特殊方式。破产程序实施的目的是达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破产法概述,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3、程序,属于广义的破产法的范畴。,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破产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第一节破产法概述,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确立了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同时体现了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对个人储户利益的保护,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三)破产法功能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一经裁定不得上诉。重整与和解是破产
4、程序中的选择性程序,但未必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都得以启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但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才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提出破产申请
5、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载明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其他,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三、破产受理 法院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条件实质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申请的驳回: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
6、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破产案件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均不能上诉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哪个?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7、,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8、,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9、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受理后的工作:A、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于25日内公告。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资料B、指定管理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
10、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这里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
11、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
12、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即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约束: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2)对债权人约束: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
13、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根据债权人自治原则,有关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处分权利的一切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债权人会议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14、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债权人表决权的享有: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无权对会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有: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未生效,因此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并非现实债权负担),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
15、,例: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A、100万元 B、200万元 C、250万元 D、300万元,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没有表决权?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和解协议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
16、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
17、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
18、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三、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
19、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
20、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二)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节破产法中的机构,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21、;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及其相关权利,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即: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1、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 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特征: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受破产管理人的占有和
22、支配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二、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这里所说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
23、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
24、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
25、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
26、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
27、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
28、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
29、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三、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权利(一)破产撤销权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 1.破产撤销权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
30、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上述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撤销权应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即是说只有在清算组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经法院依法裁定后,才能对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二)别除权 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2别除
31、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别除权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三)取回权 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清算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包括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的情况:(1)接受定作物的加工承揽人破产;(2)接受货物的承运人破产;(3)承租人破产;(4)保管人破产;(5)质押权人破产;(6)遗失物或失散物的拾得人破产;(7)商品的代销人破产;(8)占有委托购买物的行纪人破产等。,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四)抵
32、销权破产抵消权,系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消的权利,特点:其权利人只依破产债权人为限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只以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为限,第五节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
33、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
34、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二、
35、破产债权的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
36、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
37、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38、序行使权利。,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依照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一、破产和解(一)破产和解的概念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目的是通过中止破产程序,给企业以复苏机会并非必经程序,(二)破产和解的提出、通过及终止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
39、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
40、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四)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
41、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二、破产重整(一)破产重整的概念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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