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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法与执法实践,河南省文物局 李培军2014年11月 山东 济南,主要内容: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四、文物行政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1.文物“文物”二字最早见诸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所指的“文物”
2、,其涵义与现代文物的涵义约略相近。,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或“古玩”。在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1982年11月19日
3、文物保护法颁布,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还包括近代、现代、当代。,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
4、、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注: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既不是文物概念的内涵,也不是文物的外延,而是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从国际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实践中逐步提出来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文化遗产涵盖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广泛。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数量: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和丝绸之路(吉尔吉斯斯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目前,中国已成功申报世界遗产47处,其中文化遗产33处,自然遗产10处,自然和文化混合遗产4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
5、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011年2月25日全国认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3.“文物认定”与“文物鉴定”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都是对待定对象是否是文物进行判定的活动,文物认定以广义的文物鉴定为前提和基础,文物认定是文物鉴定的后续和确认。文物认定是对某一具体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实物是否是文物
6、的行政确认,文物鉴定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辨识鉴定对象的真伪、年代、价值等的研究活动。前者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后者是专家学者做出的研究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是诉讼证据法定形式之一。“文物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文物保护法”的概念:“文物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文物保护法是指有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文物保护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文物保护法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业标准等。狭义上的文物保护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典,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尽管其中有不少条文涉及文物所有权等民事
7、法律关系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的刑事法律关系,但仍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和义务。,5、“文物保护法学”的概念:文物保护法学是以文物保护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文物保护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文物提供理论指导。文物保护法学研究状况比较薄弱,一是研究人员少,二是研究成果少,三是尚未成立文物保护法学会。当前文物保护法修订的理论研究状况: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框架结构、具体措施。,6、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文物
8、管理权,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文物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的分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文物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21项。河南省文物局18项。市、县级
9、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很少,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均有处罚权,共39项(含河南省 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长城保护条例)。行政确认:文物认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行政给付: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经费的补助等。,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非民事主体身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
10、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历时十年之久、争讼多次的登封会善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文物行政部门没有此项权力,也没有代履行决定权。,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一)、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文物保护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的原则 2.中国境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且权属永远不变的原则3.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义务的原则 4.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原则5.“五纳入”原则6.文物保护实行政府负责、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有关部
11、门配合管理的原则,(二)、文物保护法的渊源 1、宪法 文物保护的宪法渊源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本条规定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依据。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的文化权利。2、法律: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刑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广告法、环境保护法等。3、行政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委托执法、文物保护员报酬、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审批、保护范围禁止性行为列举、划
12、定大型建设项目标准(占地2万平方米)、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损失补偿制度、违法建设罚款突破100万元罚款等制度创新。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等。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18日通过)。7、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一)、文物所有权制度(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三)、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一)、文物所有权制度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是解读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基础国有文物所有权永恒不变的原则是国有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对集体和私人文物所有权部分
13、权能合理限制是文物保护的必然要求,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物权法是物权保护的普通法,文物保护法涉及文物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保护的特别法。物权法关注的是权利和权利救济,文物保护法强调的是责任和义务。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动产”概念与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概念是种属关系,“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是“不动产”、“动产”的特定形式之一。物权法有十二个条款专门对文物所有权的取得做出了特别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重视对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文物的保护;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及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善意取得制度为民间收藏文物实行登记制
14、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进一步充实,为文物征集工作拓展了空间;,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青铜壘文物案,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文物案 上世纪80年代,余临昌岳父姜寄君将解放前自己从湖南宁乡县老家后山上挖到的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罍赠与给他。1990年,青铜壘被未成年人胡建云盗窃,交给了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奖励了胡建云800元。余林昌获悉后,向博物馆多次索要遭到拒绝。1995年,余临昌将益阳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要求博物馆归还青铜罍。1998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青铜罍是传世文物,归余临昌所有。益阳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7月4日,益阳中院作
15、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2002年,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004年4月,益阳中院作出判决,益阳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原告起诉。,(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四有”,即由地方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16、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手段。,(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 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的由来:1952年秋,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王冶秋来郑州视察二里岗商代遗址时,了解到这一带遗址区将被黄河管理委员会修建仓库毁掉或者压在仓库下面,到郑州市政府会见了市长王钧智,提出文物部门配合工程进行考古发掘,不仅保护了文物,也清除了工程基础下面的隐患,由建设单位承担考古发掘费用较为合理。王钧智市长当场做出了以后凡是在郑州市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中用工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决定。从此,这一做法逐步推行开来,直到后来上升为法律规范。,案例马某某滥用
17、职权案:马某某是河南省某县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工作,参与的收费数额累计达50余万。2007年10月22日,当地检察机关以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马某某一直申诉,2009年7月13日,二审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申此案。目前,该案已经终审,仍然维持原判。,新、旧文物保护法条文对照 1982年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
18、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案例徐某某滥用职权案:2007年10月,河南省某省辖市文物局副局长徐某某因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收取考古调查、勘探费,被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徐某某不收取、低于国家标准收取考古调查、勘探费,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目前,该案件已撤销。我省还有一些地方文物部门因收取考古调查、勘探费,遭到纪检、监察、纠风、审
19、计、财政等部门的干预或者处罚。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化过程,-1996年12月2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取消14个部门共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文物部门的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1997年7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考古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进行考古调查与考古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及时支付给承担考古调查与考
20、古勘探的业务单位。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不得收取费用。-以后国家层面及2008年河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录中,不再有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同时将考古发掘费取消。问题与困惑: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考古发掘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以后,考古工作仍需进行。但费用收取方式、性质及票据使用等管理措施尚无明确规定。,(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
21、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遗憾的是,目前,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讲,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河南省、河北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批准公布,具有前瞻型、探索性,是成功的立法例。,(四)、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之所以历经四次审议,最大的争议就是文物流通领域的开放程度。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
22、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国际社会的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实践民间收藏文物的登记制度的模式构想,(五)、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 以上三种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既可单独追究,也可一并追究。,(1)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保护法第一次明确侵害文物,造成文物灭失、损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重大意义在于,间接承认了文物具有经济价值。这是
23、文物立法方面的重大进步。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复制性,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能是金钱赔偿。违反文物保护法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如果致害人不自觉承担,文物管理单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司法机关追究致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文物管理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鲜有民事责任追究。其原因之一,我国亟待建立一套科学的文物经济价值评估机制。,案例沈阳故宫“下马碑”损害赔偿案 1999年6月21日,沈阳故宫博物院门外的下马碑被沈阳市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司机卢志会驾驶的奔驰轿车撞倒,卢志会当场死亡。沈阳故宫博物院将肇事车的车主沈阳市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成启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700
24、万元的损失。2003年6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于成启对下马碑进行修复,并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卢志会本应承担80的责任,但其已死亡,故其民事责任归于消灭;于成启作为肇事车的车主,承担5的责任;沈阳故宫没有对下马碑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承担15的责任。下马碑应以2000万元为基数进行分担责任。于成启赔偿沈阳故宫100万元,承担对下马碑的修复费用。,下马碑损毁情况,下马碑拓片,(2)刑事责任:文物犯罪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3个罪名:1、妨害文物管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盗窃文物罪(侵犯财产
25、罪)。3、走私文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渎职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共10个罪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这4个罪名属于情节犯或者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方构成犯罪。其余各罪则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关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行为,便已具备
26、犯罪构成所有要件。,2004年河北11.28特大盗窃、走私文物案 河北省承德外八庙文保部主任李海涛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国家珍贵文物259件,其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获赃款320余万元人民币,7.2万美元。2008年8月2日,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涛犯有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10年11月19日,李海涛被执行死刑。,李海涛盗窃的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坐像,案 例,郭志刚、董有才过失损毁文物案 2009
27、年5月31日,郭志刚租用董有才的装载机改造位于济源市梨林镇大许村的旧面粉厂厂房,未经文物部门同意擅自移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二仙庙前的两尊元代石狮,因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两尊石狮(三级文物)被拦腰折断。因涉嫌过失毁损文物,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0日依法对郭、董二人提起公诉。济源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损毁前文物原状,损毁后文物情况,宁夏青铜峡市“盗墓贼被活埋”意外事件 2009年3月,七名犯罪分子盗掘了青铜峡市邵刚镇一座古墓。3月10日,按照领导安排,青铜峡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黄某、赵某执行封填古墓盗洞任务。当晚,盗墓人家属报称,
28、自己家人被活埋在了古墓下面。经过9天的挖掘,从30米深的盗洞里挖出了两具盗墓贼的尸体。当地司法机关以“渎职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文管所长及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后来,该案件被撤销。,发现盗墓分子尸体的现场,(3)行政责任:妨害文物管理类: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类:包括在保护范围、建控地带进行违法建设工程、未经考古勘探发掘危害文物安全案件。修缮、迁移、重建、刻划、涂污等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类。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2014信阳鸡公山失火案件。妨害馆藏文物管理类。非法经营文物类:古玩城、无资质销售、拍卖文物。渎职类: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
2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乡市文物保护协会诉市规划局违法审批案 2007年初,经新乡市规划局批准,新乡市众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七世同居坊保护范围内建设营业住宅综合楼。新乡市文物局以未经文物部门批准违法建设立案,责令开发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开发商交了罚款后,以经过规划部门合法审批为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7月10日,新乡市文物保护者协会将新乡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被
30、告违法审批行为。7月13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正式立案,法院裁定新乡市文物保护者协会“不具备原告资格”,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裁定。尽管原告败诉,本案诉讼是一场公益诉讼,在全国影响很大。本案结案后,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并变更审批程序,将文物部门审批意见作为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四、文物行政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如何把握文物行政执法主体(二)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三)责令改正措施的执行(四)如何评估文物损害后果(五)如何把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怎样 制作调查(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讨论记录(六)行政执法过程中何时
31、移交刑事案件,(一)如何把握文物行政执法主体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大体有以下几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文物行政机关;工商、公安、环保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经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组织;5、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6、政府设立的综合或者专职执法机构。,(二)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困难。解决的方法:一是以拍摄或拍照的方法;二是公证送达;三是见证送达;四是公告送达。,(三)责令改正的执行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
32、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不能对责令改正措施实行代执行的方式。,(四)如何评估文物损害后果合法的鉴定评估机构: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委托程序要有相关手续。损害后果的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具体。评估人员要签字,鉴定机构要盖章。,(五)如何把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和制作调查(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讨论记录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质量能够综合反映文书制作者的法律素养、文物知识、执法经验等。文物行政机关要正确
33、行使自由裁量权。会议讨论记录一定要客观、全面,忠实愿意,切忌流于形式。讨论决定要体现罚当其过,避免畸轻畸重。现场检查笔录的客观描述与认定不能替代专家意见,即便执法人员有相关专业知识。物证提取程序、现场示意图、照片、视频、DPS定位要相互印证。收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注意其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六)何时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没有限制移交的时间。文物行政部门何时移交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立即移交或者报警,还是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移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以报警的方式移交。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整卷移交。,结语:保护好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义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更要永怀“敬诚”之心,恪尽“坚守”之责,秉承“求是”态度,更有历史责任和法定义务让历史文化遗产永续传承,使子子孙孙永保用享。传承文明,是文博行业精神的核心,也是神圣的职责,任重道远,永无止境。希望在座的每一位领导者和文物执法人员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作出自己的努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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