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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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王占伟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员 2013年8月20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难点分析,主要授课内容,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成本管理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费用管理,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概述,一、房地产开发的业务流程,房地产开发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建筑施工、房产销售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市场规划、土地出让或转让等。前期准备阶段的重点是取得项目开工建设的一系列许可证和取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建筑施工阶
2、段:在建筑施工阶段,开发商安排所属建筑公司或委托其他建筑公司进行项目的建设。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在建筑施工阶段,开发商为了尽快的收回成本,回笼资金,通常采用项目预售的方式对物业进行销售。,3、房产销售阶段:房产销售阶段,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回笼资金、实现利润。销售分为预售和现房销售两个阶段。预售即通常所说的期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进行销售。现房销售即开发商在取得竣工证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后进行销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显著区别是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成本核算复杂,销售方式多样,涉及税种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
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建设场地)的开发经营;(2)商品房的开发经营;(3)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和建设;(4)代建房屋和工程的建设;(5)经营房屋的出租和经营;(6)其他多种经营业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正确确定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销售方式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正确区分计税成本和期间费用;计税成本在不同开发项目、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间的分配;期间费用各费用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凭证管理等。,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凭证管理 1、未取
4、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以后年度取得以前年度的扣除凭证,应当追溯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3、成本费用的追溯调整,期限不能超过5年。相关文件:国税发200931号;2011公告第34号。2012公告第15号。,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一、预收房款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
5、纳税所得额。,例2-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省会城市,2009年度预收房款3000万元,当年将预收房款结转收入2000万元,销售成本1600万元。当年退回房款100万元。(1)预收房款时: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预收款和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利润=300015%=450万元,(2)预收款结转收入时: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 贷:开发产品 1600,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结转收入的预收款计算应当冲减的预计利润,所得税
6、申报时调整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冲减的预计利润=200015%=300万元 企业当期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600万元,实现的实际利润为400万元(2000-1600=400),(3)退回预收款时: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企业所得税处理:计算退回的预收款应当冲减的预计利润,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冲减的预计利润=10015%=15万元 注意事项:以上业务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与营业税处理基本相同。,二、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入的确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
7、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事项:1、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入的计量/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日期。,例2-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一套,合同总价款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70万元。情形1:采用按揭方式销售期房。会计处理:收到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时:借:银行存款 30(或70)贷:预收账款 30(或70)所得税处理:应当按照预售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8、额。(会计与税法有差异),情形2: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现房。会计处理:签订售房合同,收到首付款时:借:银行存款 30 借:应收账款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所得税处理: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的时点上存在差异),三、以房抵债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
9、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例2-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施工企业工程款1200万元。经双方协商,施工企业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商品房公允价值1000万元,开发成本800万元。(1)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例):抵顶债务时:借:应付账款 1200 贷:开发产品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 贷: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收益 330,(2)企业
10、所得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抵顶债务,应当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800万元 视同销售利润:1000-800=2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200-1000-60-10=130万元 注意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营业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无差异。,四、以商品房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
11、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例2-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A超市,合作方式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以开发产品(商场)出资,开发产品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10000万元,甲公司出资额占A超市注册资本的50%。,(1)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例):对外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8200 贷:开发产品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 注意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无差异。,(2)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
12、收入:100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8000万元 视同销售利润:2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收入在附表一申报,视同销售成本在附二申报。并入主表后,视同销售利润与营业利润合并形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合作建房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
13、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例2-5:甲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立项人)与乙公司(施工企业,项目合作方)合作开发一楼盘。双方约定:甲公司负责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开发费用,销售开发产品并交纳相关税费,归集合作项目的收入和开发成本。乙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款项支
14、付。,收入分配:甲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米留900元用于交纳开发相关费用,乙公司按每平米1000元提供建筑施工发票作为本项目建筑安装成本。甲公司交纳完所有税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后,其余款归乙公司,乙公司估算每平米可分得净利润398.4元。,资料:该开发项目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单位平均售价每平米2600元,总售价2600万元。上交土地出让金每平米900元,总价900万元。交纳销售税费301.6万元。每平米建筑安装成本1000元,总计1000万元。乙公司分得税后利润398.4万元。,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合作建房,甲公司
15、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收入总额:2600万元土地出让金:900万元开发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费:301.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600-(900+1000+301.6)=398.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98.425%=99.6万元,六、转让车库(车位)的所得税处理(一)转让单独建造的有产权的车库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单独建造的拥有产权的车库,应当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建造的拥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其成本应当单独核算,在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后,其成本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六、转让
16、车库(车位)的所得税处理(二)转让建造的无产权的车库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的车库,其收入应当并入开发产品的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其成本应当并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在确认开发产品收入后,其成本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送车库,属于组合销售,送出的车库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三)转让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无产权的车库(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无产权的车库(车位)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其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车位),其建造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
17、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例2-6: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居民小区。在小区内地上部分单独建造汽车库10000平米,建造成本6000万元,销售后取得销售收入9000万元。在小区内将地下人防工程改造为汽车停车位,该人防工程建造成本25000万元,销售停车位20年的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1、建造、销售地上车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1)会计处理:发生建造支出时:借:开发成本/汽车库/各成本费用项目 6000 贷:银行存款等 6000 汽车库完工时:借:开发产品/汽车库 6000 贷:开发成本/汽车库/各成本费用项目 6000,销售汽车库后:借:银行存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18、0 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开发产品/汽车库 6000,(2)企业所得税处理:开发商销售单独建造的汽车库,应当作为销售开发产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6000=3000万元(未考虑相关税费),2、建筑、销售地下停车位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1)会计处理:发生建造支出时:借:开发成本/商品房/公共配套设施费 25000 贷:银行存款等 25000 开发产品完工时:借:开发产品/商品房 25000 贷:开发成本/商品房/公共配套设施费 25000,商品房销售后,计入商品房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随同其他成本项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19、贷:开发产品/商品房 25000 转让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后: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2)企业所得税处理:开发商转让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未考虑相关税费),七、回迁房的所得税处理 回迁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无专门的文件。回迁房,可以看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换取土地使用权,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回迁房的
20、建造支出,应当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处理。,例2-7: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一片居民小区进行开发,拆迁原居民房屋8000平米。开发产品完工后,乙公司将其中10000平米房屋还迁给原住户,还迁房屋开发成本4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另由乙公司支付还迁户补价500万元。1、乙公司的会计处理(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房屋尚未开发,无法确定公允价值,不确认土地成本。,(2)分配开发产品时,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补价确认土地使用权成本:确认收入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贷:银行存款 500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4
21、000 贷:开发产品 4000,2、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6000万元的收入。同时,应当按照回迁房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补价,确认6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八、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例2-8:A公司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A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20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受让该块土地进行开发,于是自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处受让A公司100%的股权,受让价格35000万
22、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8000万元)甲公司转让A公司的股权,应当就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000-18000=17000万元,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管理,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构成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
23、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
24、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例3-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同时开发A小区的一期工程、二期工程。2009年3月,支付一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800万元,支付A小区绿化费50万元,发生周转房摊销费20万元。(一期工程预算总造价3000万元,二期工程预算总造价2000万元)(1)一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一期产品开发成本:借:开发成本/一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 800 贷:银行存款 800,(2)A小区绿
25、化费属于共同费用,分配计入一期、二期工程成本:一期成本:503000/(3000+2000)=30万元 二期成本:502000/(3000+2000)=20万元 借:开发成本/一期工程/基础设施费 30 借:开发成本/二期工程/基础设施费 20 贷:银行存款 20,(3)周转房摊销费属于开发间接费,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然后再分配计入一期、二期开发成本:借:开发间接费/周转房摊销 20 贷: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20 在一、二期工程间分配开发间接费用:一期成本:203000/(3000+2000)=12万元 二期成本:202000/(3000+2000)=8万元 借:开发成本/一期工程/开发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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