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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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1、高房价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2、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三大手段:土地金融税收3、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趋于偏紧;4、切实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要做一些改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宏观形势,1、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3、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4、免税收入税务处理的规定 5、税前扣除的规定 6、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7、税前扣除中的发票问题 8、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9、预缴税款的税前扣除 10、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收入的税务处理,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础,课程内容框架,依法纳税准确纳税,多缴税:企业
2、受损少缴税:企业违法,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本要求,1、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是企业所得税正确汇缴的关键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间接法体现的逻辑关系)。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逻辑关系),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3、(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条,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第2款),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
4、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5、条例1418条,股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22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
6、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1)收入的范围(国税发【2009】31文第5条),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经济利益,注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不确认收入,代收基金费用的操作不同,税收也不同!,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分期
7、收款方式销售,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银行按揭方式销售,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委托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保底价+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包销期内根据包销合同的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根据包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2)收入确认的时点(31号文第6条),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3)收入确认的金额(31号文第6条),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银行按
8、揭方式销售,委托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保底价+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合同约定价格与买断价格孰高原则确认,1.约定价基价 按约定价 分成额不得从收入中减除2.约定价基价 按基价3.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销售合同 基价+分成,包销期内根据包销合同的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根据包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4)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31号文第7条),视同销售的范围,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9、的方法,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奖励,捐 赠,赞助,不再包括开发企业自用,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5)预租行为收入的确认(31号文第10条),预租的定义,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将房屋出租,开发产品交
10、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第一条: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6)预收租金的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7)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填报方法,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
11、009】92号)附件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12、8)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填报,第二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
13、额”。,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将预收房款混为购房定金,不结转收入;分开开票,一部分预售房款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入账,将另一部分预售房款开具收据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形成账外小金库。,(2)隐匿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不作收入,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计商品房收入,车库销售不计收入;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
14、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先租后售的房产,收取的租金不记收入;以开发的房屋向建筑商抵账,不进行收入的确认;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不作收入处理;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不作收入处理;,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视同销售房屋不记收入;视同销售房屋价格偏低;价外费用(如代物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管道安装费、防盗门、封闭阳台等)不记收入;与关联方之间的出售、出租业务,或挂往来、或随意作价;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按合同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不作
15、收入处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不结转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如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不入“营业外收入”核算。,(2)隐匿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不作收入,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
16、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
17、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6条,不征税收入解释,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
18、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财税200987号文,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19、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1)不征税收入中没有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特殊性的规定(2)房地产企业收入中,没有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收支两条线”,房地产企业该交的税款按税法缴纳,政府给房地产企业财政补助或政府奖励,带来政绩工程带动居民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不符合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在取得政府补助和政府奖励时,能操作为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的:国家投资使用后归还本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
20、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在取得政府补助和政府奖励时,能操作为财税200987号文 规定的,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吗?,(1)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第五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国税发200931号,法律规定:,(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认定依据是,企业取得
21、的资金必须是从财政专户拨付取得的。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资金,在税务上不认定为财政资金。,1、关于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3、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五、收入总额中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1、关于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2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关于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
23、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实施条例8284条,1、关于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
24、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特殊规定,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房地产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税务总局对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无特殊规定,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前扣除税务处理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2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则,1、实际发生2、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3、不允许重复扣除4、支出要合理:,内容,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5、其他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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