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力授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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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常见合同管理及维权,一、合同一般问题二、采购合同三、建设合同四、供电合同五、劳动合同,一、合同一般问题,合同用途合同构成合同流程,1合同用途,约束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为争议提供解决依据。,2 构成,当事人合同条款纠纷解决,3 流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追究,1订立,要约 承诺招标、投标、定标申请购电、批准等的性质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的成立用工之日,2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3 履行,按照合同履行各种抗辩权,4 变更,合意变更,明示权利义务的转移,5 终止,履行解除(法定解除权),6 违约责任,定义: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发生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及其例外承担方式:修理、更
2、换、重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责任限度:不超过缔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损失防止扩大义务,二、采购合同,范围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标准运输及投保价款支付验货保修代购的性质,1范围,供电企业的采购,招标?哪些要招标,2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交付,另有约定除外必须约定,3运输及保险,运输义务的承担投保义务运输目的地,装卸义务,4 价款,质量保证金,暂扣支付地点:货方或者约定地点,5质量检验,及时,否则视为合约定无约定,2年内检验,6保修,范围时间约定,不动产的保修,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代购问题,代理,三、建设工程合同,定义缔约人发包人的权利工程价款未竣工合同使用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非法转包、分包等的法律责任,案例1,A县供电公司与王某签订电杆运输协议,约定王某及其民工队负责将新建线路所用电杆运输到指定地点,并摆放牢固,不能滚动。协议签订后,王某即组织李某等人用板车运送电杆。在运输过程中,板车突然失控翻车,电杆滑落,致
4、使李某腿部受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A县供电公司共同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与伤者是什么关系?,案例2,西宁中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公司)与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恒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判令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44902.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3年5月12日,电力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变更为第一分公司,黄英和任经理;西宁供电局分别于2003年2月19日、2005年3月10日下发了名称均为关于聘任乔文兵等同志职务的通知的文件,聘任郑胜军为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副经理。
5、2003年3月4日,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关于中恒、旺达、旺源三公司联合生产经营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派入中恒公司十四名职工参与该公司的管理经营,并享有该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该公司必须每月按时保障将十四名职工的工资和三金足额上划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统一发放工资和上缴三金;交付给该公司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公司的利润,每支付给该公司一笔款项,必须扣除以上利润,工程税金(工程总造价3.41%)全部由该公司承担;派入中恒公司十四名职工(附14人名单)。,中恒公司承揽施工的工程为: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电缆沟工程、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路灯工程、35k
6、v岗冲变电土建工程、同仁路10kv双回路改迁工程、低压电缆敷设工程(省委大院)、滨河变10kv配出线路工程、海湖电缆沟配出工程、彭家寨新区供电方案、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生二路工程、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生三路工程、省医学院附属医院线路改造工程等十一项工程;以上十一项工程建设单位为西宁供电公司,施工单位为电力公司,该公司又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中恒公司,中恒公司于2002年5月起陆续开工建设,至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中恒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即西宁电力公司确定的工程审定值为13741330元;电力公司向中恒公司支付工程款420363.14元(含代付材料款等);电力公司直接为中恒
7、公司购置材料款为 2182681.17元。,中恒公司将电力公司购置的价值为311060.30元的电缆拉运并用至其所施工的省二医院工程;电力公司代中恒公司支付工资154123.76元,中恒公司认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003年6月19日,电力公司代中恒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2536.12元。,合同有效?,中恒公司认为,其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十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虽有部分是补签的,但那是因为当时按照电力公司一分公司的要求,哪有工程就去哪施工造成的,而且上述合同与电力公司与西宁供电局签订的合同相互对应。电力公司认为,上述十一份合同书都是伪造的,因为作为其下属的一分公司无权签订合同,而且其并未出具过法人委托书
8、;同时在部分合同上签字的郑胜军当时并非一分公司的经理,而在另一部分合同上虽签有法定代表人赵智的姓名,但并非其本人签字,对于合同上的公章是否真实表示无法确认。,四供电合同,定义格式合同强制缔约,案例1,2000年3月份农村低压线路改造时,被告给原告的磨面加工点安装了互感器及电度表,电工按6倍率收取电费。2001年11月被告电工称互感器及电度表应为10倍率,原告应向被告补缴少收取40%的差额部分,原告不予补缴,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停电通知书,并中止供电至2007年1月2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4370元,并给原告恢复供电。,如何处理?,供电公司违约了吗?赔偿多少?,
9、案例2,原告杰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滕明喜,厂址所在地位于中方县花桥镇与辰溪县中伙铺交界处中方县花桥镇一侧。自2000年8月建厂以来,生产所需用电均由被告中方电力公司供给,额定用电总容量为315KVA,但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2004年原告杰达厂进行了技术改造,即在原来的一条自动轨道式窑炉生产线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第二条高温轨道式窑炉自动化生产线,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电力供应正常的生产,原告杰达厂根据其厂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经济条件,经与邻近的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协商并经同意后,报请中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架设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电源线路作为生产备用电源。,2004年5月2
10、4日,中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原告接用辰溪县电力作为生产备用电源。原告于2004年12月架设了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至该厂的生产备用电线路,并对入厂的主电源(即被告中方电力公司电源)和备用电源(即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电源)分别安装了1#、2#电源开关及总开关,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电工负责操作和管理。同年12月,原告杰达厂的第二条高温轨道式窑炉自动化生产线也正式投产使用。200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中方电力公司以原告杰达厂未经电力企业的同意,私自架设辰溪电源,且操作机构简单,无专门培训的专职电工和相关的调度管理,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由,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了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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