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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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一、强制措施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强制措施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三、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检法对被采取强
2、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条件 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一)拘传,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另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解除取保候审包括: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的;(3)毁灭、伪造新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
6、常进行的;,(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正常审判活动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产所、与特定人员机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9)依法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三)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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