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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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桥分公司工程法律知识培训第一期,主要内容,一、工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二、工程款结算需注意的事项三、分包商的管理,一、工期计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开工日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常见的几种开工日期:1.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2.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3.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4.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一)在计算工期时,开工日期从何时开始计算,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2.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4.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
2、。,(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4.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无有效书面文件载体),(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
3、误开工的处理,1.业主提出的关于提前开工、延后开工的要求,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注明原因,注明对工期的影响,按对承包方有利的工期计算规则,即:提前开工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变;延期开工的,竣工时间顺延。,(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2.业主不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的,或者因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照常提出开工报告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开工,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回复确认延迟开工原因,免除承包方责任,并为索赔提供依据。从合同约定来看,开工的程序是由承包方启动的,如果承包人没有启动开工程序,即使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生争
4、议时,承包人也难以举证,将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3.出现业主要求提前开工或者延后开工、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等情形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项法律后果的承担,主要是对于工程款及工期影响,比如要求顺延工期,增加工程款,补偿损失等。,(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a.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二)业主要求提前开
5、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和第13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4.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
6、可证施工情形的,也要约定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责任。c.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三)非承包方原因对工期影响的确认,1.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很多,包括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项目,发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未按期到场,设计瑕疵,地质条件与原勘探资料不符等。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承包方,若
7、发包方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证,承包方扔应按合同约定开工、施工;若发包方提出延后开工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作好记录,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些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过程、对工期影响的程度,交监理和发包方签证确认。,(三)非承包方原因对工期影响的确认,2.另外,合同中对于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的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形,如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地震、暴雨、飓风等,也应当及时收集资料(签证、会议纪要、拍照、截图、气象资料搜集等),交付签证确认。,(四)竣工日期的确认,1.竣工日期是指:(1)承包方完成承包工程、终止施工之日;(2)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4)施
8、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5)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之日。,(四)竣工日期的确认,2.案例:某公司在佛山承建某建设工程,该公司与发包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后双方于2012年8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应当在2012年8月10日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则工程款按壹亿元结算,否则本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在2012年8月8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方在2012年8月10日组织各方现场验收,公司参加了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8月16日各验收部门相继签署验收合格意见,8月29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后发包方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办妥验收手续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竣工
9、日期的确认,(1)公司有无违约?(2)竣工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16日;2012年8月29日。,(四)竣工日期的确认,3.99版的建筑合同示范文本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四)竣工日期的确认,4.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10、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四)竣工日期的确认,5.分析与提示:(1)示范文本约定的竣工日期对承包人有利;我方作为总包方时,则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竣工验收由承包方启动,因此承包方应当及时制作、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避免承担本不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责任。(3)文件的交接
11、一定要签收并保管好签收凭据。,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工程量增加,非施工方责任的返工,设计变更等致使工程款增加的,对于该部分的签证确认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发包方、监理方不愿意签收施工方送达的文件、不愿意签证确认。建议:(1)在合同中约定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当面送达要明确签收人,且签收人要有2人以上;同时约定送达方可以选择用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2)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监理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视为对承包方函件内容的认可。(3)相关的函件和送达凭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2.对于发包方不及时审核确认结算报告、不及时
12、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建议: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及时主张权利。示范合同文本: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2.对于发包方不及时审核确认结算报告、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建议: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及时主张权利。示范合同文本: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
13、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
14、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4.2 竣工结算审核(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4.2 竣工结算审核(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15、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2)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依固定价格结算,如确
16、实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进场施工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合同条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变更的有可能获得支持。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也是承包方拒绝按固定价格结算的理由。,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3)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
17、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4)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5)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
18、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6)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a.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3.各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规则(6)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b.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
19、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4.及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局规定:不得放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因业主方原因不得不放弃,应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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