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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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3.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工程师的地位 3.3 合同中的进度控制 3.4 合同中的质量控制 3.5 合同中的投资控制 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内容,2,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等级相对应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
2、制、投资控制、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市场经济下确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调经济关系的主要根据与手段,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3,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订立也要采取要约与承诺方式,其订立程序因发包的性质不同(即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而有所区别。对于国家规定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都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故通过招投标来确定中标承包人就是工作的第一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属于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由发包人选定后,双方
3、依据选定过程中双方的约定及最后的商定,签订施工合同。,4,合同意义上的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是一种要约。,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4)
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6,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经过招投标过程而成立,但也有不经过这一过程的。无论以什么过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建设工程属招投标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7,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法规政策的原则2)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理
5、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显失公平的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3)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双方要诚实,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隐瞒、欺诈行为,搞不正当竞争,承担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时,双方要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8,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词语定义为避免合同中特定的词语意义与其一般意义不同而产生歧义,合同必须要统一词语的内涵与外延,做到标准规范,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词语有明确的定义,这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一般来说,常用词语及其定义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
6、: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
7、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0,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4、工期:指发
8、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枉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违
9、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3、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尽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以上词语定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2,四、建设工程施工
10、合同文件简介为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于1999年12月24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对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均有一定通用与使用价值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
11、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1、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等。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和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共性的内容抽取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
12、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14,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这11部分内容是:(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15,3、专用条款与附件专用条款是建设工程个性的体现。由于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其建设工期、造价会随之变动;承包人和发包人自身的情况与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的特殊性要求,需要用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限定、释义和补充。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
13、用条款的相一致,其内容主要用空格来表示,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个性来具体填写确定。三个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16,4、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根据实际工程状况,结合国际惯例,我国对于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说明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另外,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7,
14、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18,5、语言、法律与规范适用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合同中对此作了特殊说明
15、:(1)语言文字: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施工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施工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施工合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19,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
16、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0,3.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工程师的地位,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工作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21,5)办理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
18、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2,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
19、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23,6)
2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清理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24,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1)项目经
21、理的产生与变更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在投标书中一般都应当明确项目经理,并作为评标的一项内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一旦确定后,则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更换,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者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25,2)项目经理的职责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发出通知。承包人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
22、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如果责任在发包人和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果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6,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殊重要方工程师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是合同中特定并且特殊的一方。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师不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签约方,不承担合同相关义务与责任。但是由于受发包人的委托,对于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与监督,并与发包
23、人签订委托合同,必然与承包人形成复杂的工作关系,这必须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加以说明。在我国建设管理体系中,工程师这一角色,可以是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是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他们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全部或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27,1、工程师的产生与变更1)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必须委托监理;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委托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工程施工
24、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议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专款内写明或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8,2)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工程师更换工程师更换,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者继续行使合
25、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者的职权,履行前任者的义务。,29,2、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职权,权限有一定范围。工程师的具体职权如下: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事项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效力相同。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30,2)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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