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局部薅高大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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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同济大学 高大钊2010年,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对2002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进行了局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完成报批稿。,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由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修订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编制,本规范与这两本规范进行了协调,对“水和
2、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作了较多修改。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对“污染土”一节作了适当补充。,修订内容还涉及:1.0.3、3.3.7、4.1.13、4.1.18、4.1.20、4.2.2、4.8.5、5.7.2、7.2.2、7.3.2、9.2.4、10.2.1、10.5.2计13条和“附录G”。其中,第1.0.3条、第4.1.18条第1、2、3、4款、第4.1.20条第1、2、3款、第4.8.5条、第5.7.2条、第7.2.2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
3、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为顾宝和、武威(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长科、卞昭庆、化建新、沈小克、杨俊峰、戚玉红。,1 总 则,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修订说明,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
4、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3.3 土的分类和鉴定,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
5、物、土的结构等;5 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粘性土。,修订说明,本条14款规定描述的内容,有时不一定全部需要,故将“应”改为“宜”。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鉴定是现场区分粉土和粘性土的有效方法,但原文在执行中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必须描述,成为例行套话,故增加第7款,明确目力鉴别的用途。,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6、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原条文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修订说明,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但要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因素,故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
7、的内容。该规范3.1.3条规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8、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修订说明,第5款如违反,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本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
9、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修订说明,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从我国目前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为了确保勘察质量,规范仍应控制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最少数量。因此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
10、,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最低限度。合理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全部勘探孔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规定钻探取土孔的最少数量也是必要的,否则无法掌握土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质。基岩较浅地区可能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查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为了查明其分布也需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规定。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意思与原文相同,作文字上的修改是为了更明确指的是试验或测试的数据,不合格或不能用的数据当然不包括在内,并且强调了取多少土样,做什么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层在场地和地基评价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确定,6组数据仅是最低要求。,本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
11、,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的数量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后半句,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6组取土试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与动力触探不能相加。第4款为原则性规定,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4.2 地下洞室,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修订说明,修订后只保留“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类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将后面的文字删去。因为前一句意思
12、已很明确,且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所依据的是铁路规范对围岩类别的规定,现铁路规范已经修改。,4.8 基坑工程,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修订说明,如已做的勘察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做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故增加“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13、。,修订说明,本条原文尚有应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规定,这是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协调而规定的。现该规范正在修订,应根据该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6.10 污染土,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修订说明,本规范关于污染土定义的原有条文不包括环境评价。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的增强,污染对土和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4、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环境岩土工程也已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改对污染土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不仅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导致土的物理力学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改变,也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修订说明,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因生产或储存中废水、废渣和油脂的泄漏,造成地下水和土中酸碱度的改变,重金属、油脂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导致基础严重腐蚀,地基土的强度急剧降低或产生过大变形,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尾矿堆积污
15、染,主要体现在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周围土体的污染,与选矿方法、工艺及添加剂和堆存方式等密切相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因许多生活垃圾未能进行卫生填埋或卫生填埋不达标,生活垃圾的渗滤液污染土体和地下水,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不良影响。核污染主要是核废料污染,因其具有特殊性,故本节不包括核污染勘察。实际工程中如遇核污染问题时,应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因人类活动所致的地基土污染一般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分布,部分地区地下潜水位高,地基土和地下水同时污染。因此在具体工程勘察时,污染土和地下水的调查应同步进行。,污染土勘察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
16、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考虑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故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修订说明,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可分为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勘察重点有所不同。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主要针对污染土、水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调查,是对污染土处理前的必要勘察,重点调查污染土强度和变形参数的变化、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基础腐蚀程度等。,对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勘
17、察,则在初步查明污染土和地下水空间分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拟建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进行针对性勘察和评价。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重点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物质的分布、污染途径,判定土、水可能受污染的程度,为已建工程的污染预防和拟建工程的设计措施提供依据。,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份,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份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
18、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实验室。4 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位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修订说明,本条列出污染土现场勘
19、察的适用手段,其中现场调查和钻探(或坑探)取样分析是必要手段,强调污染土勘察以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已有工程经验,应先调查污染源位置及相关背景资料。如不重视先期调查,按常规勘察盲目布置很多勘察工作量,则针对性差,有可能遗漏和淡化严重污染地段,造成土、水试样采取量不足,以致影响评价结论的可靠性。,用于不同测试目的及不同测试项目的样品其保存的条件和保存的时间不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对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的时间规定如下表:根据国外文献资料,多功能静力触探在环境岩土工程中应用已较为广泛。需要时,也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如电阻率法、电磁法等),配合钻探
20、和其他原位测试,查明污染土的分布。,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修订说明,本条即原规范第6.10.6条,内容未作修改。,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土处理提供参数。,修订说明,由于污染土空间分布一般具有不均匀、污染程度变化大的特点,
21、勘察过程是一个从表面认知到逐步查明的过程,且勘察工作量与处理方法密切相关,因此污染土场地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实际工程勘察也大多如此。第一阶段在承接常规勘察任务时,通过现场污染源调查、采取少量土样和地下水样进行化学分析,初步判定场地地基土和地下水是否受污染、污染的程度、污染的大致范围。第二阶段则在第一阶段勘察的基础上,经与委托方、设计方交流,并结合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处理措施,明确详细的勘察方法并予以实施。第二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有很强的针对性。,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
22、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修订说明,考虑到全国范围内污染物的侵入途径、污染土性质及处理方法差异均很大,勘察时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勘探点间距,不宜作统一规定。故本节对勘探点间距未作明确规定。考虑污染土其污染的程度一般在深度方向变化较大,且处理方法也与污染土的深度密切相关,因此详细勘察时,划分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其取土试样的间距不宜过大。,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23、。,修订说明,为了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不同深度的分布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可以通过布设不同深度的勘探孔采取;当在同一钻孔中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样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否则所取水试样是混合水样。,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1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2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3 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4 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5 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6 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修订说明,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试验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无环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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