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破产程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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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破产程序法,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 破产宣告,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二)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范围,债务人,债权人,(限制),主体限制,权利限制,(二)破产申请人,含义,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
2、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破产申请的形式,(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
3、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理由审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审查内容,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决定受理,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4、(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发布通知和公告:,受理后的通知10日,通知的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发布通知和公告:,受理前的通知,受理后的通知10日,通知的内容,公告的形式,公告时间对破产案件受理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
5、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六)破产案件的保全,破产案件的保全:,开户银行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四)组成合议庭,(五)发布通知和公告,(六)破产案件的保全,(七)受理债权的申报,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债权人参加破产
6、程序的必要条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申报期限,含义,重要性,期限规定,一般,特殊,申报范围,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来到期的债权,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人的债权,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登记造册,审查确定,逾期未报的后果,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7、,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三)对其他人的约束,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三)对其他人的约束,(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权人会议,三、
8、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已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二,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三,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
9、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权待定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召集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债
10、权人会议的成员,产生,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和确认债权,议决和解协议,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决议方式,(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方式,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决议的效力,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决议方式,(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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