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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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10年12月20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基本法规:,2,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4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
2、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
3、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4,1、发票的作废与重开技巧 1.1 发票作废的前提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作废条件应同时满足: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
4、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5,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1.2 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允许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6,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2、红字发票的开具技巧 根据实施
5、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自2007年4月30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五种情况处理:,7,2.1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
6、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
7、管理。,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8,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2.2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
8、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9,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2.3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1、由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
9、书面材料;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10,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2.4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1、由销售方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
10、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11,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2.5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 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
11、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
12、一一对应。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12,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前述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3、发票丢失后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
13、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13,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案例1:我集
14、团的北京公司收到客户开立的增值税发票3张,发票的开立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21日,发票寄到北京时已经是2007年2月22日了,故这三张发票已经超过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期限,无法进行抵扣。北京公司要求将过抵扣期的发票退还给客户并请客户予以换开,以便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客户回复当地的税务机关(分别为上海和昆山)要求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无法抵扣证明才能予以换开。北京公司与自己的税务机关联系后,得到此种情况不属于开立证明的范畴,而客户与自己的税务机关沟通后,答复此种情况必须由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证明才行,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导致至今这三张发票仍无法处理。双方的争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税发20
15、06156号及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上海和昆山的税务机关依据这两个发文要求开立证明,北京的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发文中未涉及过抵扣期发票换开这类情况,故不能作为开立证明的依据,应按原有的方法进行操作(直接退还给客户,予以换开)。如此情况究竟该如何解决?,14,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国家税务总局在线专家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北京公司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发票原件退回销货方,由销货方依据“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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