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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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内法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法国民法典 法国商法典 日本民法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95修订的1979年货物货物买卖法。(2)美国统
2、一商法典 1952年公布,几经修改,由法律团体起草的样板法,各种自主决定适用,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美国其他各州均采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此为蓝本。,(二)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内容(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2、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4)买卖合同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第一,特定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
3、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4、性质和效力(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2)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3)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三)国际贸易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
4、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2、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2)确定保险与运输;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4)确定单据;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FC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组),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
5、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下卖方责任(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下买方责任(1)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
6、失或损坏的风险。(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FOB,买方,卖方,在装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海运,买方负责运输、保险、进口手续,铁路、公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下卖方责任(1)负责租船
7、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5)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下买方责任(1)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CIF,卖方,在装船港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海运,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铁路 公路,买方,国际贸易术语与合同的关系,1、贸易术语的采用简化了蹉
8、商的程序,加速了交易的进行。2、采用贸易术语也为合同履行创造了条件;E组的,通常称为产地交货合同;而F组的,常称为装运合同;C组的,常称为到货或到达合同。3、它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如FOB/CIF/FCA等,通常就称为FOB合同/CIF 合同/FCA合同,决定了交易的条件。4、卖方承担的义务越多,合同价格就越高;承担的义务越少,合同价格就越低。,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和主要条款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
9、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例1: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某公司,有一些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示例2: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第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存放在意大利,买方购买这些家具是为了装修其在法国的办事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1、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
10、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约首品名 二、品质条款三、数量条款 四、包装条款五、价格条款 六、装运条款七、保险条款 八、支付条款,九、商检及索赔条款十、不可抗力条款十一、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1、关于商品的名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2.针对商品实
11、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2、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行、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3.规定品质
12、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3)对等样品(Conter Sample)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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