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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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2、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函)方式代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湖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电力、信息产业、铁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办法。企业劳务外包及船舶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参照执行。第四条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具体实施。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其他工
3、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实施具体管理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依托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4、政部门登记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数额,并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存储通知书)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5个
5、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函办理信息录入监控预警平台。第十条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的,可在其专用账户下设立子账户,用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金额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其中,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合同额为基数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个工程的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书面承诺后,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三)被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名单”管
7、理的。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差异化存储工资保证金:(一)在同一工程所在地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项目外,其他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为1%;(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为1%;(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结果为A级的,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为1%。(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结果为C级的,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为3%o(五)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为3%;(六)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经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为3%;(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在建和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为4%。上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第十四条符合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下浮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或降低存储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书。符合上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9、行政部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存储或补足。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第十七条以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一项目一保函”的要求申请开立。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
10、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第十九条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市本级银行存储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专项用于保证工资支付和应急
11、处置。存储资金应由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监管。第二十条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约定全额承担担保责任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不良记录,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及返还】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
12、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担保公司逾期未按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使用银行存储的应急处置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二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
13、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使用工程担保公司在银行存储的应急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工程担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应的资金。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第二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0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附件5)和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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