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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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冈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
2、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湖
3、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电力、信息产业、铁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劳务外包及船舶制造、矿山开采等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账户开立】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20%、其他行业工程不低于10%。双方可约定人工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拨付。第六条
4、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
5、、准确、有效。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分别开立。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工作,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如遇专用账户资金需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在查封、冻结或划拨之前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
6、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首次拨付应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前。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
7、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新增用工的工资支付。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补充协议应当遵守第五条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
8、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2)。第十二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减轻企业负担。第十三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
9、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第十四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
10、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十六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第十七条总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招用工期不足30天零散用工的管理,确保工资足额发放。零散用工可适用简易劳动合同,工作量考核和工资发放按实际用工周期确定,工资通过专用账户
11、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相关事项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确需通过现金发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备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二十条【专户撤销】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报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同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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