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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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农业农村局约见责任所在地的区(市)农业农村局、区(市)及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就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问题导向、警示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约谈
2、,督促引导行政相对人合规经营。第四条约谈指导不影响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对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实施约谈。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约谈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农安办)。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并配合。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约谈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一)发生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隐患的;(四)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原因致使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的。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农安办视情约谈责任所在地区(市)、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不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二)发生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三)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缓报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4、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六)未及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农安办约谈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一)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二)在猪、牛、羊等畜禽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或监督抽检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三)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禁限用农兽药2次以上,或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3次以上的;(四)生产经营农产品导致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销售农产品不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被处罚后仍不整改的;(六)不按规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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