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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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郎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力、)企业的用地需求,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
2、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已依法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本意见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第四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已被列入我县(或省、市)重点项目列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3、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业用地标准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核定。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本意见中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种情形下,
4、对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投入共同举办的企业,入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共同举办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共同举办企业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权,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种情形下,联营双方不成立新的法人单位,具体采用的联营方式、联营收益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通过联营协议来约定,联营双方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申请主体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
5、办企业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兴办(举力、)企业的批准文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四)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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