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实务卫生厅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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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纠纷案件实务,游 友 安联系电话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医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个人网站:Http/:,一,医患纠纷的分类,非医疗纠纷:与医疗行为无关的人身、财产损害,患者自杀,新生儿被盗,患者被杀、被盗、被抢等。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A,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医学鉴定有医疗过失并造成后果。B,不明显损害后果 C,故意 D,非法行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证2)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3)超越执业地点,擅自外出会诊 法律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4)超越执业范围、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81条:任
3、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技术卫生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5)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7)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8)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4、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医学美容、人工授精。护士必要的紧急救护是否超越执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5、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7、,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区别合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的法律价值: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责任:合法行医因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免责,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非法行医不得以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免责,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
8、司法解释,3、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二元化。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及效力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裁决范畴的理由 C,医疗纠纷应当做法医学鉴定(上述内容百度点击“游友安”),二、医疗纠纷案由的选择,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违约: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医患双方原本约定“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某医院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某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
9、9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的区别:归责原则,举证原则,赔偿范围,诉讼时效,三,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1,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无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输血感染丙肝、艾滋病的举证:一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风险之所在(卫生部1993年7月1号要求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丙肝的检测;湖北省卫生厅则是1992年7月22号),2,为什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3,举证责任倒置的误区:损害后果的原因说不清,道不明,医方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医疗行
10、为及损害后果由谁举证?4,病历与举证:献血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分别为10年、15年、30年。篡改、遗失、抢夺病历之法律后果,以案例说明:肝脏移植,硬膜下血肿致植物人,输血感染艾滋病。,5,证明标准:A,医疗纠纷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 B,医疗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疑错从有,过错推定 C,难以排除,难以认定等模糊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医院用错药,孕妇生下畸形儿。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排除患儿的畸形与医方的错误用药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赔96万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案情概要:患儿,男,2005年7月6日在某医院妇产科出生。其母在孕育患儿两月余到被告处作孕
11、期检查,发现尿酮体阳(+),给予抗炎纠酸处理。在输液时护士错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使用,该院为此承诺:若发生与打甲硝唑有关疾病所有费用本院全部承担。,2005年7月6日患儿出生,经多家医院诊断证实患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胆道闭锁、肝硬化晚期,需进行先心病手术,费用5万元;需进行肝移植手术,费用25万元,且需长期用免疫抑制剂费用2万元/年。患儿父母争相割肝救子,父亲配型成功,将肝脏的1/3移植给了患儿,创造了我国活体供肝移植的奇迹!,争议焦点:院方认为患儿先天性畸形系其母孕早期(3个月内)感染巨细胞病毒经胎盘传播引起,患方则认为是医方错误使用甲硝唑引起先天性畸形。本案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做法医
12、学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排除患儿先天性畸形与其母亲孕早期误输甲硝唑有关。,二),本案的证明标准应当是高度盖然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以事实为依据,追求客观真实。指导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就本案而言,患儿先天性畸形到底是先天性感染TORCH病原体所致还是孕早期使用甲硝唑引起,从医学科学角度而言,都有可能,但时过境迁,没有哪一家鉴定机构能将事实还原,也没有哪一家鉴定机构可以将人体作为试验得出唯一的百分之百的确认。而
13、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证据规则第73条确立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式,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又缺少进一步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公正。
14、,综合本案的案情,虽然认定患儿先天性畸形乃其母孕早期使用甲硝唑所致,不能达到1+1=2那样确凿,但其可能性远远大于先天性感染,并且,根据TORCH病原体检测结果,完全可以排除患儿先天性畸形系先天性感染所致。,三),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应当采信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规则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77条第2项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医方提交的健康报上非专业人士的科普性文章及其他书证,其证明力远远小于鉴定结论。四),根据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
15、分配规则及归责原则,医方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就本案而言,医方对其存在的医疗过错,即误输甲硝唑不持异议,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患儿的先天性畸形与误输甲硝唑无因果关系,此种否定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而不是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仅是不能排除,即存在可能。(2)患儿的先天性畸形与TORCH病原体感染存在因果关系。此种肯定必须达到逻辑必然性
16、,而不是推理偶然性。本案的真相是孕妇孕早期根本就没有感染TORCH病原体,当然就不可能通过胎盘感染胎儿,更不可能导致畸形。,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患方仅就是否发生了医疗行为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而医方要就其无医疗过错及无因果关系举证,这种“无”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逻辑必然性,并且是其法定义务;而患方就医方有过错及有因果关系本无举证义务,但仍然有权行使,这种“有”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本案为何无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1,启动的程序不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处理机构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17、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则属于自行鉴定,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而由法官启动。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18、,2,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省、地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遴选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而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一般是法医)主持鉴定,同时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或者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直接进行鉴定,遇到疑难、专业问题后再向临床医学专家咨询。,3,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
19、,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其挂靠的仍然是卫生行政机关,并且与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与医疗机构的关系相对较远。,4,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当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
20、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4个要件,即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而其中后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医疗鉴定却难以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5条,医学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应当包含上述特定内容。但是,由于传统思
21、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就使得医疗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启动新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人民法院必须采信的民事证据,不构成医疗事故仅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行为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院和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应属于行政裁决范畴,其鉴定结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首选司法鉴定结论。理由如下:,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结论应有的非法律评价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22、,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医鉴定部门;没有法医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门的科学或技术问题,是不涉及法律评价问题的,鉴定结论具有非法律评价性。,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包含了鉴定专家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的非法律评价性是不相符的。,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形式也与民事诉讼法的规
23、定不相符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需加盖“医学会的印章”。,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具有的可替代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即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通过鉴定作出的书面结论。其“指派或聘请”的表述,表明司法机关可以作出选择。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由规定的医学会进行,其确定惟一的特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尚不接受法庭质证。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被采信。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其被采信前,应当经过法
24、庭质证,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并无鉴定人署名,更无鉴定专家出庭质证,这一点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符。加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而形成,这种合议制得出的结论,与证据学关于鉴定的基本原则有出入。,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细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属性,它应属于行政裁决书的范畴,是一种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裁决范畴的理由:一是条例“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
25、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二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权是条例授权于医学会的。三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以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四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这些都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行政处理医疗事故以及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6)、诉讼中进行法庭质证时,司法机关应首选司法鉴定的结论,因为其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体现行政裁决的特点,如果患方仅就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应遵循司法与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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