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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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二),案例8、未尽职尽责、患儿死亡。某患儿因左侧腹股沟斜疝嵌顿到某医院就诊,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间再次嵌顿,值班医生给手法复位未成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2个月后再次在上海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查ABR示:双耳100dBnHL无反应波。诊断:双耳极重度聋(药物性聋可能性大)。经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另一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这一情况,也给患儿手法复位,也没有成功,即嘱家属让患儿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理,就去睡觉了。两医生却没有再观察病情,直至次日上午手术时,见已发生了
2、肠坏死。,患儿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该案两个值班医生当班时发现情况,在手法复位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手术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拖延等待,交给白班处理,因此才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疗过失。,案例9、用药错误纠纷 患儿3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医院就诊,给予阿米卡星、庆大霉素等治疗。4个月后患儿因听力下降在上海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给予输液中加用能量合剂等药物治疗。,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患儿因“感冒、发热、咳嗽”到医方医院诊治,医方医务人员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为患儿使用耳毒性药物(阿米卡星、庆大霉素),存在过失。,医方过失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结论为本
3、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并提出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早期治疗,语言训练。,医方不服,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分析认为:患儿因上呼吸道感染,多次肌注丁胺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及庆大霉素,每次剂量偏大(超量)、时间较长,因此患儿双耳极重度耳聋与应用该药(氨基糖甙类)有因果关系。,医方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5月1日)规定。某儿童医院进行诱发电位检测,患儿双耳听力损失达97分贝,属双耳极重度耳聋。无其他导致耳聋因素可证实。,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人工电子耳蜗,听力训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4、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8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医方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5月1日)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而不需要进行医疗鉴定。,案例10、病历纠纷案例 患者肖某,女,9个月。因在玩耍中误吞了一硬质塑料五角星,被送到某医院就医。该院医生让家长带女婴去照X光片,结果因其患儿难以吞咽钡餐而无法观察到异物停留位置,而转入住院部治疗。在住院部,医生曾某未对女婴作CT检查,
5、,也未进行食道镜、喉镜、气管镜检查,只凭症状便认为星形异物不可能在气管里,于是开出石腊油给女婴服用,说希望异物从肛门排出。当日夜晚11时,患儿病情变重,呼吸急促、高烧、不停咳嗽,医院采取吸氧、冰敷、酒精擦浴等治疗手法施救。,患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后,X光报告显示为严重吸入性肺炎,于是转到某儿童医院。在某儿童医院五官科医生为患儿进行食道镜检支气管镜检异物取出术,40分钟后,便把患儿食道入口处的塑料五角星取出。,患方认为这宗只须40分钟的取出异物手术,却由于某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锐利的五角星在患儿体内近50个小时,把食道刺穿,引起纵膈炎;同时在某医院治疗期间服食的石蜡油、流质食物大部分经气管流入肺部
6、,引起患儿肺部严重感染,,为此患儿在治疗肺炎近4个月,耗费11万元。医方认为医院的诊断是明确的,用药治疗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因误诊、误治造成的直接医疗费用11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诉讼中法院委托医疗鉴定,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给鉴定的患者医疗档案并非原始档案。被告也承认,院方向医疗鉴定部门提供的确实不是原始病案,,但否认这是涂改、伪造原始病案行为,而称被告是依据病历书写规范相关规定,对原始病案进行的“修正”。由于对被告提供病案的真实性有疑问,医疗鉴定部门终止了鉴定。,本案属于医疗侵权纠纷,被告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病历不具有真实性而未能鉴定,被告应承担举
7、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举证规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最高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该解释确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后,还可以避开条例赔偿标准的适用,而是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就规定医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所以在病历问题上,侵权责任法继承了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只是赔偿标准方面就不再需要费口舌了。病历是医疗纠纷证据之王。,案例11、错治病人查对制度规定,对病人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
8、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病人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病人身上,造成医疗过失。,例如,某医院小儿外科,在一天安排两个小患儿同时手术,其中甲孩患有胸部肿瘤,乙孩患得是腹股沟疝。在接病去手术室时,护士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图方便,,将两个病孩一头一个放在同一辆车上推动手术室。此间,护士没有遵守查对制度,看也没有看,就将手中的两本病倒分别放到两个病孩头旁。,到手术室以后,麻醉师也没有按制度要求查对病孩情况,仅依据已被护士搞错的病例,将两个病孩分别错误地安排在相应的手术台上开始麻醉。结果开腹的医生找不到疝囊,开胸的医生没发现病灶,两个台一交换情况,才发现是错治了病人
9、。,案例12、手术失误某患儿,男,5岁,出生时因缺氧造成身体缺陷,走路时左脚尖着地,并且左眼有点歪斜。被家长带到某医院就诊并住院,随后医院给施行手术,,因为医生疏忽大意,误将他的生殖器和排便控制神经割断,手术后出现腰痛,大小便失控不能自理和尿出血症状。经多家权威医院检查确诊,患儿已经终身残疾。,患儿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法庭认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处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而原告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又增加了40余万元,,被告累计实际应该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近百万元。2009年6月,患儿18岁,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执行,
10、最终成功执结到位赔偿款近100万元。,案例13、术后指内留钢针 2005年7月6日,某患儿,1岁,因为双手烫伤后功能障碍被父母带到某医院救治,诊断“双手烫伤后疤痕增生,左手小拇指屈曲”。医院进行了“疤痕植皮手术”和“小拇指针固定手术”。,不到一个月,医院认为患儿的病情好转,让其出院。但回到家中的几个月,患儿的小拇指仍然持续疼痛,不能弯曲,于是父母又带着患儿来到为孩子手术的医院检查,,医院经过仔细检查,发现在患儿手指内有一根针遗留。医院对此表示抱歉,并免费为孩子再次实施了手术,拔出了钢针。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患儿出了院。,2006年2月27日,患儿的父母与医院达成处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医院对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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