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版)5[1].2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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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2000年以后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均采用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维持建设活动技术秩序的需要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
2、标准规范需要不断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允许人们进行创新,可权先于规范进行实践,这就需要有一个更科学更严格的划分界限。,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对于法规强制性要求严格,而对于技术性的指南、手册灵活性大,由于具有权威性,也起到指导工程实践活动的作用。,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均有:“必须、严禁”(A类);”“应、不应、不得”(B类);“宜、不宜、可”(C类)严格程度的用词。,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3、、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体原则: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采用“宜”、“可”等用词;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
4、文,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不重复,仅给予注释。,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实施标准的要素,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解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标准的权威性,公众的标准化意识,对执行标准的监督,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第八章 施工质量1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5、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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