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财产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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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 地 法 学,法学院教学课程,第五章 土地财产法概述,第一节 土地产权概述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节 土地用益物权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本章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基本构成,土地财产权利体系,理解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别及特点。【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构成,基地使用权与邻地利用权的特点。【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土地产权概述,一、产权二、物权与债权三、土地产权体系,本节主要内容:,一、产权,即财产权利或财产权,财产: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
2、等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特殊:有国家将从属于或者附着于自然不从产的动产因其用途而成为不动产,如耕作用的家畜、农具,出租房屋中的浴缸,嵌在墙壁内的保险柜等也算作不动产。,二、物权与债权,财产法的基本组成,债权法,物权法,财产归属,财产流转,(一)物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等。,问题:如何理解“一物一权”?是否可以存在“一物多权”?,分析: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错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物不容二主”(正确),(二)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
3、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债之权利称为债权,债之义务称为债务。,(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支配权 请求权主体构成:权利主体特定 权利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不特定 均特定权利发生: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效力范围:对世权 对人权,物权,债权,(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对内效力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3.具有追及效力,三、土地产权体系,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派生出的权利束,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节主要内容:,一、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
4、(一)所有权 1.概念和性质 2.所有权思想的历史变迁 3.权能结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1.涵义 在法律上,所谓土地所有权,往往包括两个层次: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权利,(1)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这种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是指不同类型的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依照全体人民的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所有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处分,并排除他
5、人干涉的权利。与一般财产权的区别:土地所有权制度直接构成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通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土地所有权权利,2.权能结构,占有权: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土地 的掌握和控制权利,使用权: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 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收益权: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 而取得的经济收入、利息的权利,处分权:决定土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命运的 权利,尤其是决定所有权的命运,不同权利可以分离,3.特征:主体特定性;客体不可移动性不动产性;所有权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4.基本类型: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
6、范围,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主要不是农业用地,是工业、交通、文化、建筑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取得建国后的改造、没收等(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主体单一性 权能完全性和绝对性 权能可分离性 权利单向流入性,(四)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1.行使:国有土地虽然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但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国家直接使用、经营,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7、合法使用。,2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刑法、土地管理法等),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演变 农村土地私有集体公有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二)特征,主体多样性三种权能不完全性权利单向流出性,(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全乡(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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